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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归因是指人们对自已或他人的社会行为进行分析,并指出其性质或推论其原因的过程。
人的行为产生可能会有许多复杂原因,人们对行为原因的解释会由于个人所处的位置或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多种多样,根据行为原因产生的根源,稳定性和可控制性三个维度,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行为财因的类型。
外在归因主要把行为原因归于行为者的外在因素,如他所处的环境、与他互动的其他人、角色的限制、机遇、工作性质和困难程度等。内在归因把行为原因归于由行为者主观引起的内在因素,包括性格、动机、情绪、心境、态度、能力和努力程度等。例如,一个人与周围人的关系不够和谐融洽,是因为他社交能力差,不善于交往、性格孤癖等内在原因造成的,还是因为别人不信任,不理解,对他有偏见或误会等外在原因影响的。一般说来,人们对行为进行归因较多的是按原因产生的根源做内外因的归属判断。
在引起我们行为的原因中,有些外在原因是相当稳定,如职业角色,工作性质,难度等;有些外在原因则极不稳,如互动的其他人的机遇等。人们在交往中随着情境的改变,角色经常发生变化,情境常常是引起行为者改变行为的不稳定的外在原因。内在原因也可能是很稳定或不稳定,如个人的性格能力是相对稳定的,而情绪态度,努力程度是缺乏稳定性的。
根据韦纳1982年的研究发现,我们对某些行为原因可以是在个人能力控制之内的,有些会超出个人所控制的范围。可控制和不可控制性也能与上述归因根源和稳定性组合,例如,努力这类内在的不稳定原因,常常是个人可以控制的,而作业难度、环境特点、运气和能力往往不被认为是个人所能控制的。但是有时能力和运气也被认为是可控制的,如有的人能力强,被认为是长期的培养训练中发展起来的,命运也是可以由自己来主宰的。
(1)一贯性(连续性),即一个人的行为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比如,一个人是一向表现消极,还是偶尔消极,然后归因。
(2)普遍性(一致性):即是否在与他同处境的众人小具有普遍性。如果大家表现普遍消极,则原因在于工作条件和领导方式。
(3)特异性(特殊性):即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只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或特定对象上表现特殊。如果一个人很多工作都很积极,但干会计不积极,可归因于兴趣缺乏或会计科的人际关系不和睦。
如果按以上三个原则进行归因,便会推测出正确的原因。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人们无法获得行为者的充分资料,不仅会给归因造成困难,也会出现归因错误。比如,缺乏其他人的历史资料,不知道是否以前也这样,这就限制了一贯性原则的采用;或者缺乏和这个人同处境的人的材料,这就限制了普遍性原则的采用。尽管缺乏归因的客观依据,人们仍然要找出其行为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的个人特点,归因者的好恶,便会成为决定归因结果的主导因素。正如罗斯所说:如果低估情境因素而偏重于人的特点,就会出现基本归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