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Financing guarante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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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牌照由央行下发。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要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
(2)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1、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对象风险、担保机构内部风险和与银行合作承担的风险。
(1)对于担保对象风险指被担保企业违约所引起的风险;
(2)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指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因经营管理水平等原因,未能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和风险防控机制从而可能引起的担保风险;
(3)与银行合作承担的风险主要为全额担保风险。
一般来说,担保机构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根据贷款情况进行比例担保。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左右,剩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避免融资性担保中存在的风险,一般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全额信贷风险,从而将融资性担保中存在的风险完全转移给担保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运作存在的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性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风险主要为:中小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约行为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监管风险。
中小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约行为带来的信用风险。其违约行为种类有很多,典型的如关联交易行为。担保机构发生关联交易的对象主要是股东单位和同属相同控制人控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