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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第一,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部门查处后,须进行补税或罚款的账务处理,由于所得税的检查是在企业结账后的下一年度进行的,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另外,由于会计与税法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永久性差异(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及成本、财产损失、行政罚款、捐赠支出、赞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支、借款费用、超计税工资及其三项附加费)或时间性差异(如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费)。
某企业2005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以下两种情况,请分别予以调整:
第一种情况:企业少记商品销售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罚款10万元(包括增值税罚款与所得税虚报罚款之和)。
第二种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帐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3.3万元(10万元×33%)两倍的罚款6.6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账务调整及纳税处理如下:
对于第一种情况,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不须缴纳所得税,但对于偷漏的增值税款应该补缴,具体处理如下: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补交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作帐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3.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66000
贷:银行存款 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