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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
买方很难知道其所买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于是申请法院作出公示催告,从而
(1)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是否附有优先权;
(2)若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申请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消灭船舶上的优先权。[1]
(一)申请与受理
船舶买方或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或买方。
(2)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申请。
(3)应向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
(4)须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还应当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在7日内裁定是否准予申请。受让人对不予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告与登记
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利害关系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优先权催告程序;船舶优先权人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若受让人与船舶优先权人就优先权有争议,则需另行起诉。
(三)除权判决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问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或者主张不合法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优先权。除权判决应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