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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批注是指船方根据其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对装卸工作、理货工作、货物状况的意见和看法,在理货单证和大副收据上加放自己意见的做法,称为船方批注。
船方加放批注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说明造成货物溢短、残损的原因;有的则是为了逃避或减少责任与风险。
船方加批注是理货签证中常见的现象,是国际航运上的习惯做法。我国理货机构对待船方批注的处理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实事求是精神,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和内外有别;维护国家利益和理货声誉,经济利益服从政治利益;尊重船方提出的正当理由和合理要求;考虑国际上合理的习惯做法和国内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船方批注内容可分为:可加批注和不可加批注。
可加批注:凡船方批注内容属于提出正当理由和合理要求,说明实际情况,不影响理货机构代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皆可以加批注。
不可加批注:凡船方批注内容属于提出不正当理由和不合理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影响理货机构代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皆不可以加批注。
船长在签署事实记录时,由于对装卸时间记录有异议,为维护船方利益要求加批注(Remark),对此应具体分析,区别批注性质与作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下列一般性批注对结算时间无甚影响,可以考虑接受:
(1)“按租约规定办理”(Subject to All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as Per C/P),也.有在本句前面加上“仅为32作时间”(For Time Worked Only)。
(2)“仅为装卸时间记录”(For Laytime Record only)。
2.下列一般性批注,可能会给滞期/速遣结算产生一定影响,应说明不批。如坚持,可接受:“船方与租方解决”(Subject to Owner’S and Charterer’S Approval)。
3.下列批注影响事实记录的作用,须慎重处理,一般不予接受:
(1)“在抗议下签字”(Under Protest)。
(2)“在争论中”(In Dispute)。
(3)“以船东同意为准”(Subject to Owner'S Approval)。
4.其他有影响的批注必须与船方摆清情况,核对事实,据理力争取消批注。如争执不下,必须迅速向委托方请示,并取得委托方书面确认。或将当时实际情况另做详细记载附于事实记录上,以便划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