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航行签证簿是我国为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由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一种船舶文件。在我国,不论是远洋船舶,还是沿海、内河航行船舶,都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领取航行签证簿,港务监督部门在签证簿上签证以后,船舶才能进出港口和航行。
港务监督部门签发该证所掌握的标准通常有这样几点:
(1)船舶备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书所载与实际相符;
(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船舶备有足够负责航行值班的持证船员,客轮须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员证书;
(4)装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要符合装载要求,并持有装运清单;
(5)救生消防设备必须备齐并符合标准;
(6)载客、装货符合乘客定额及载重线规定;
(7)没有违反港口有关法令规章。凡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在未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改善前,港务监督部门有权不予签证,并禁止船舶离港。而反过来讲,船舶只要在以上几个方面达到了要求,港务监督部门就应当办理签证手续。
实际业务中,也曾发生因船东和货主之间发生运输纠纷,港务监督部门以此为由不办签证手续的事情。从法律上说,这是不正确的。因港监部门没有处理因运输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职能,也不能用签证的行政职权干预民事纠纷。不过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出现这种情况,即海事法院收到海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的诉前扣押船舶的申请,为防止船舶在审判人员赶到港口之前离港,便用传真要求港务监督部门协助,对该船暂不办理签证手续。对法院来讲,这是审理案件的需要,而对港监部门来讲,则有义务协助法院工作。因此和上面所说的情况有性质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