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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版

  	      	      	    	    	      	    

目录

什么是自费出版

  自费出版是指作者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委托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自费出版是作者在无法说服出版社出版其作品的情况下,为了使其作品面世而采用的一种可行的选择方式。

自费出版中的不良操作[1]

  1.放弃把关责任,使自费出版演变为纯粹的书号买卖交易活动,使一些内容不健康的作品通过自费出版流向社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自费出版“作为图书出版的一条补充渠道”,同“正式”出版渠道应该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出版方与出资方在责权利的界定上有所变化,按照作者所承担的义务的增加,要求出版方对作品质量承担的义务相应增加。即是说,出版方应对自费出版作品的内容和印制质量承担更积极的责任。应坚持对自费出版图书的三审制和编印发诸环节的质量监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出版单位却采取消极的态度,错误地将出版方承担的义务简单地推给供稿者一方,让其承担了本不该承担也无力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必然导致操作的失范,于是出现了作品内容把关不严或根本无人把关的局面,一些不法书商乘隙而入,偏离正确政治导向的作品格调不高甚至低级下流的作品通过自费出版渠道堂而皇之地流入图书市场;而在印发环节上的失控导致的印制质量低劣,盗印盗发、偷税逃税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内容把关不严导致的重大出版事故在一段时间成了自费出版挥之不去的阴影。

  2.任意扩大自费出版作品内容的范围,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文化部1985年《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自费出版的书稿主要限于非营利性的学术著作。”新闻出版署1991年《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指出:“今后协作出版的图书,只限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图书(不含科普读物和生活用书)。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党史资料办公室组织编纂和审订的地方志、党史资料也可以在当地有关出版社协作出版。其他图书一律不得进行协作出版。”由此可见,自费出版的书稿,应该是那些专业性强、发行面窄、出版单位无力负担亏损的书稿,出版的目的还是在出版业走向产业化的过程中,为学术著作出版难多修一条路子。

  然而,在实践中任意放宽自费范围相当普遍,特别是需要专题报批的重大选题也成为协作、自费的对象。甚至出现“你不同意他同意”、“你不自费他自费”的不良竞争局面。使一些本想循规蹈矩者也在无奈中放弃了原则;更有甚者,印数稍大的书稿,都成为供稿一方与出版单位讨价还价的砝码,否则就另寻高就,使出版社反陷入拒绝自费就难以度日的被动境地,使自费出版严重变味,演变成为扰乱正常出版秩序的怪胎。

  3.自费出版的对象严重错位

  自费出版之初衷是为了支持学术专著的出版,支持专业基础理论的研究,帮助从事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将研究成果推向社会。然而在范围放大之后,却成了一些人谋取利益的捷径。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商的参与。一般社会上有发行前景的书稿,大多落入书商之手。通过自费渠道发挥其市场运作的优势,一般能赚大钱。出版社虽赚小钱,但由于发行渠道不畅,同样书稿正式出书还可能赔钱。如果登上畅销排行榜,出版社虽穷犹荣。二是某些权力部门的参与。这是多年来颇难纠正的顽症。其中不同程度地渗透着行政权力的干预和腐败的成分。如果说书商掌握了一部发行看好的书稿向出版社“买”书号还有一些表面上的“公平交易”的话。那么一些部门出书则是打着某些权力部门的招牌,通过写条子、打招呼、下命令等手段减免管理费,其中一部分可能确属财政困难,为了某方面宣传的需要,情有可原。而更多的情况是,其通过行政命令在本系统、本地区“自办发行”,有可观的印数和优厚的收益。更有甚者,有些部门编书时已申请到足够的编纂和出版经费,却借行政手段为少数人所中饱私囊。而出版社一方无力抗拒,只能忍气吞声。自费出版对象的错位,使其丧失了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助长了腐败,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

  4.印发环节的失控,给图书质量的保障和出版资源的流失洞开了方便之门

  一些出版单位在收取了自费出版作者一方的费用后,虽对书稿内容进行了三审把关,但却不加任何限定和约束地将印刷和发行工作交由出资一方任意行使。这样做不仅难以把握自费出版图书的印刷装订质量,同时由于作者一方直接与印厂和发行商进行利益结算,本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在暗箱操作中被悄悄漏掉了。此外,一些不法书商为了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在已终审定稿的作品付印前私自添加内容或任意扩大印数。这就给不法分子大挖社会主义墙角洞开了方便之门。

规范自费出版的对策[1]

  1.正确看待自费出版的地位和作用

  如前所述和多年来自费出版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自费出版确实是解决学术著作和少印数作品出版难的有效途径。但不少人仍对其合理合法性心存疑虑。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自费出书是否与“有偿新闻”一样,有以权谋私之嫌。其实“有偿新闻”是指记者在采写报道新闻时,引诱或胁迫被报道者以赞助广告等形式掏腰包,变相收取好处费,是严重违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出版单位作为自负盈亏的出版产业实体,实行的是企业管理,理论上每种图书都要讲究投入产出的效益。而且为了将作者的作品推向社会,从编辑审稿到编务沟通运转、装帧设计、校对、排版、印制及耗费纸张、油墨等大量生产资料,需要大量人力资源和物流资源的付出。因此,向自费出版供稿一方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是正当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

  其二,自费出版与买卖书号难解难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自费出版至今没有一个完备可行的操作规程;二是由于书号管理带有计划分配的性质,属“稀缺资源”,与过去的粮票、布票、副食票等“无价证券”当年被变成有价证券的情况相类似,如果有一天书号的限制取消了,其仅仅是作为标示特定的版权记录的顺序符号,其“有价”性与当年的票证一样就自然失去意义而变得“一文不值”了。但自费出版的方式仍然存在。因此,造成“买卖书号”的现象似与自费出版有关,但最终根源在于书号管理的计划分配性质。按照这一逻辑,如果自费出版的编印发都控制在出版社手里,买卖书号就是合理的,而在书号的限制取消之前买卖书号的现象就不会绝迹。因此,大肆批判买卖书号不合逻辑又无意义,唯一要做的是承认自费出版,规范自费出版才是最具实践价值的现实举措。

  2.清理陈旧过时和自相矛盾的自费(包括协作、补贴)出版管理规定,与时俱进,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自费出版规范和操作细则势在必行

  第一,明确限定自费出版图书的内容范围。过去出版管理部门有关自费出版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学术著作和纪念性著作。今天看来,限定面过窄,不利于著作界多层次、多方面研究成果的出版和社会对图书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应该适当放宽限定,既满足社会需求,又有利于更广泛地整合和利用社会资金,支持出版业的壮大和发展。

  第二,给自费出版转正。将自费出版与传统“正式”出版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履行编印发诸环节义务中,制定更加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要求。文化部1985年6月7日《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自费出版中,书稿内容由作者负责。但出版社必须负责政治上的审查,并且坚持一定的质量要求。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审稿力量。”其目的在于要求“出版社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扶植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和学派,特别是有创新的学术成果”。这一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文责自负在我国出版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完全落实还要假以时日,特别是当前自费出版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将自费出版书稿纳入正常的三审制运作较为适宜,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放开。事实上,近年来自费出版中出问题的主要是编审环节的疏漏所致。因此,要求承担三审制的每一个环节的人员在对自费出版的书稿审查中,既要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敢于扶植学术上不同观点和学派的精神,又要精心把关,具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对涉及敏感问题的内容审慎处理,该做专题报批的要报批,该请示的要请示,绝不能因为收了人家的管理费而心慈手软,为五斗米折断了腰。

  第三,在涉及意识形态敏感问题的编审环节严格把关的同时,在印发环节按市场规律运作要求,制定更加开放的操作规程,实现管得住、放得开的目标。在印制环节,主要抓住印装质量和印数控制两项目标,由出版单位与印制单位以合同形式将双方权责利界定规范。

  按过去有关规定,所谓规范的做法,是供稿一方将出版费(实际包括出版社管理费和印制费)交出版社,由出版社安排印厂,按作者购书的形式,交给作者经双方协商确定印数的图书。其中一个很大的矛盾是出版社安排印厂,一是按“工价”结算印费高于市场价;二是出版周期太长。而印制费由供稿一方承担,其当然有权要求按低于“工价”许多的市场价结算,对印刷周期过长也大为不满。如果出版社坚持按“规范”操作,显然对供稿一方不公平;如果出版社放弃对印制环节的制约,由协作一方找印厂印制并结算印费,这显然会产生印装质量不能保障、偷逃印制环节缴税及印数失控的不良后果。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一些出版单位采用“体内循环”的变通操作方式不失为有益的尝试:即由作者联系,建议安排有出版管理部门颁发书刊准印证资质的印厂,协商印刷价格,提交出版社审查通过,并由出版社与印厂签订印刷协议后安排印制,待图书出版后,印厂提交样书经出版社审批合格,并将全印数图书交作者一方验收合格,由工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版社方可将印刷费给付印厂,完成印制环节的运作。

  这样做,既较好地体现了双方的责、权、利,发挥了供稿一方的积极性,又有效控制了图书质晕、印数和国家税收的保障,达到了物美价廉快出书的效果,不失为可推而广之的好办法。

  发行环节过去统得很死。新闻出版署1991年《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指出:“协作单位不得经营图书发行。所有协作出版图书均应交新华书店发行,或由出汁自办发行。”1991年《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规定:“专业性强的图书和学术著作,出版社或新华书店可以委托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进行系统对口征订,征订数均由出版社或新华书店统一供应。”这些规定,对今天的出版形势,既显得迂腐和落伍,又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需要进行重大改革。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对外承诺的零售、批发逐步放开,以及多年来个体、民营书商的图书经营活动,已经逐渐形成对“国有?‘全民”出版社和新华书店的夹击之势,如果还不放开思路,开通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力量拓宽图书发行市场,无异于作茧自缚。而国有新华书店和出版社自办发行,由于体制原因,环节太多,反应太慢,折扣太死,必然导致效益太差。对于自费出版的图书,仍要交给书店和社办发行,不仅难以奏效,简直就是自找麻烦。为什么不能在发行环节中造成一种谁有本事以最少的环节、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最优惠的价位(定价之内的折扣让利)将书送到读者手中,就让谁发行,就让谁赚钱的机制呢?须知这正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一般规则。不妨以自费图书发行作为突破口,大胆试验,总结经验,打开整个图书市场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海潮.自费出版——亟待完善的有效出版形式(A).编辑之友.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