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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经纪人介于自营商与经纪人之间,自营经纪人兼营证券的自营与代客买卖业务,但以代客买卖业务为主,并且往往有较强的专业分工。自营经纪人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
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具体方法是:某一证券有暴涨趋势时,自营经纪人即按其最高价格卖出;反之,当某一证券有暴跌趋势时,自营经纪人即按其最低价格买进。也就是说,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并不象交易厅自营商那样是追逐利润,而是为其所专业经营的几种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不使进出报价差距过大,并使价格波动局限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从自营经纪人的上述业务中我们可以看出,自营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由此,证券交易所对自营经纪人的行为也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
1、非经注册合格,不能成为自营经纪人。
2、自营经纪人的自有持股量与自有净流动资产数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自营经纪人的合伙人等与其关系亲密的证券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自营经纪人所专营的各类证券。
4、禁止自营经纪人操纵市场。
5、只有在维护公平而有秩的市场时,自营经纪人才能从事自营证券业务。并且,不得以高于前一成交价格买进证券,以防止抬高证券价格;也不得以低于前一成交价格卖出证券,以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也不得按成交价格买进客户委托的证券,以防止其套取客户的应得涨价利益。
6、只有在为了避免市场中断时,才允许自营经纪人为自营而报价——也就是说,当市场已有报价时,自营经纪人的自行报价应仅限于已有报价的差距之内。
7、自营经纪人本身尚未能完成客户委托的买进或卖出时,不能自行买进或卖出。
8、自营经纪人对于某种证券,已接受限价买进委托时,不能以等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自行买进该种证券;对于某种证券,已接受限价卖出委托时,不得以等于或高于市场价格自行卖出该种证券。
9、自营经纪人自行买卖证券时,不得以转帐方式成交。
10、自营经纪人将自有证券转让给客户时,应以高于客户的进价报价的价格卖出,客户不愿接受时,才能按客户的进价成交;成交价格应只限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在成交后,自营经纪人不得收取佣金。
自营经纪人买卖业务具体如下:
1、在交易厅每天开始营业时,当经纪人业务繁忙或不能顺利进行某些专业性很强的证券买卖时,经纪人常将业务转托给自营经纪人;也就是说,自营经纪人的顾客只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而不与投资者发生直接联系。
2、自营经纪人在交易厅内是在按专业分类的专业柜台里进行证券交易;自营经纪人对于其专业经营的数种证券,可自行决定其开盘价。
3、自营经纪人有一个重要职责即创造市场,以自有资金买进或卖出证券以防止其价格发生暴跌或暴涨的现象,随时稳定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