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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确立自有的品牌商品,是推进其经营规模迅速扩张的主要战略之一。自有品牌的产品必须比同类商品具有30%以上的价格优势。需要说明的是,30%的价格优势是最低限度,没有这个限度消费者不会对超市的自有品牌商品发生兴趣,因为同类品牌商会使用各种市场方法影响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但是,自有商品的定价也不能太低,否则影响超市的声誉。
目前,在我国一些连锁超市公司和便利店公司中,自有品牌商品存在着这样两种较普遍的现象:
第一,没有足够的价格优势,也就是说与同类产品相比的价格优势没有超过30%;
第二,自有品牌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质量不够高,在纸制品和保鲜膜产品中尤为突出,这需要高度重视。如果我们把加工订货价格压得很低,但质量控制手段跟不上,最终还是倒自有品牌产品的牌子。
自有品牌商品的定价要兼顾到同类商品的价格线的合理性,即对本企业已开发推出的自有品牌的同类产品,一般只向少数厂商进小批量的货,这种做法的目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在同类商品的比较中显示出自有品牌商品的价格优势;
第二,限制自有品牌之外的同类商品进货数量,是为了使销售额向自有品牌商品集中,并且也给予消费者对同类商品有两个以上品牌商品的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