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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控股是指公司的发起组建人或其后继大股东为了避免公司被他人收购,而掌握一定量的股票以达到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1、在一开始设置公司股权时就让自己控有公司的“足量”股权。我国法律和政策要求某些行业(主要是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要由国家(政府)控股,就属这种情况。
2、通过增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来达到控股地位,其目的就是为了巩固自己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自我控股如果达到51%的比例,那么敌意收购不再可能发生,收购与反收购问题不复存在。一般地说,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对一个公司持有25%左右的股权就能控制该公司。
但从理论上说,只要持股比例低于50%,敌意收购就可能发生,公司就要面临反收购问题。一个股东对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越大,该上市公司被收购的风险就越小,当持股比例大到51%时,被敌意收购的风险为零。那么在51%以下,该持股多少比例才为最佳“点位”呢?这要视控股股东及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持股比例太小,难以收到“足够”的反收购效果;持股比例太大,则会过量“套牢”资金。合适的持股比例点位应是这两方面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