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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常见的能源加工转换形式如下:
①洗煤是洗选加工的简称,是将原煤或毛煤通过筛分、破碎、洗选、脱水等工艺过程,清除杂质、矸石和降低灰分、硫、磷等成分而生产出各种能源产品。洗煤主要生产精煤和部分动力用煤。
②炼焦是将不同牌号的炼焦洗精煤(土法炼焦用原煤)按生产工艺要求配合后,投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干馏(即高温加热)熔融分解,留在碳化室内的固体部分就是焦炭。从炭化室顶部逸出的气体称荒煤气,经净化处理可回收焦油、氨、粗苯等,再经脱硫脱氧可生产出焦炉煤气。
③炼油是将油井中开采出来的原油或人造原油,经炼油装置加工生产出各种石油制品(如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等)。炼油主要有蒸馏和裂化两种方法。
④制气就是将原煤、洗精煤、焦炭和重油等投入到转换设备生产出可燃气体—煤气,制气方法包括:炼焦过程中产生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加压气化煤气和油煤气等。
⑤供热是将燃料投入锅炉经高温加热而生成的蒸汽和热水。按供热方式不同,有热电站供热和区域供热两种。
⑥火力发电是将燃料投入电站锅炉,产生过热高压蒸汽,推动汽轮机叶片转子,再由叶片转子带动发电机转子,于是产生电流。这种“化学能—热能—机械能—电能”的能量转换过程就是常规蒸汽发电过程。此外,还有燃气轮机发电和磁流体发电。
(一)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就地转化的联系
第一,二者在能源产业链中的位置相同。在能源产业链条中,二者都处于能源开发与能源利用之间,都是能源消费的一种形式。
第二,二者的实施条件大致相像。二者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场地、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经过一定的工艺流程。
第三,二者的实施后果大体相当。二者的实施都既会带动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也会造成环境危害。
第四,二者的法律管制基本相同。能源就地转化已被能源立法所遗忘,这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能源就地转换虽受《能源法》宠幸,但《能源法》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因此,二者都脱离现行的能源立法的管制。
(二)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就地转化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来源不同。能源就地转化来源于能源产地追求其能源利益最大化分享的需求;能源加工转换既植根于能源实践的现实利用需要,也来自于《能源法》及其研究者对于能源流程中这一重要环节的肯定。
第二,二者的实施主体不同。能源就地转化只能由能源产地实施;能源加工转换则既可以由能源产地实施,也可以由非能源产地实施。
第三,二者的实施目的不同。能源就地转化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能源产业的附加值,实现能源产地能源的本地最大化利用(即能源产地所谓的“吃干榨尽”)与将能源产地的能源优势转化为其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能源加工转换的目的在于通过把作为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能源转变为新能源产品以实现作为生产所需原材料能源的清洁和高效利用。
第四,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能源就地转化虽受能源产地的热捧,但其始终没有进入国家能源立法的行列;纵使《能源法》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能源加工转换也因此尚有变数,但其毕竟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站稳了脚跟。作为能源系统流程中的重要环节,能源加工转换也已被部分《能源法》学者认同。
第五,二者的性质不同。能源就地转化的实质是能源产地采用的一种最大化利用资源的方式;能源加工转换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技术活动。
当然,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的关系是复杂的。随着能源利用实践的深化,《能源法》立法进程的推进和《能源法》研究的纵深发展,这种认识可能需要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