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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协议书是拟上市的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企业股票或债券上市的一种合同。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
一、公司应定期呈报各种财务报表,此类报表均应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审计。
二、公司发生有关人事、财务、经营、股权处理等事项的理大变化时,应及明通知证券券交易所。
三、公司应定期向公众充分公布有关应予以披露的资料和事项;当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及明披露该信息。
四、上市公司不得拒绝证券交易所令其提供此类资料的合理要求。
五、上市协议书中应写明该公司上市股票的种类、发行时间、发行股数、面值有及发行价格。
六、交易所应当维护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权利,并且不得予以歧视。
七、上市协议书中应写明有关上市费有的事项。
1.双方当事人。
2.上市的有价证券的情况。
3.上市的批准与时间。
4.信息披露
5.上市费用
6.其他。
7.双方签字日期。
企业债券上市协议书 甲方:XXX交易所 乙方:×XX公司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信用评级: 担保人: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实际发行总量: 已募集资金总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依照债券上市审查程序,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甲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债券上市的批准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并负责交易环节和行情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安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对该债券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的前三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的保证。 第八条 乙方每个会计年度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刊登的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应载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内容。 中期报告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的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公布。 第九条 乙方对于准确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债券担保人的资信和财务情况及其他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信机构对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向公众披露任何对该上市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资产变动情况、经营业绩状况、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重大诉讼、信用等级变动、担保人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及其他本所认为应该公布的信息),并在披露前两日向甲方报告。 在信息公告刊登的当日,该债券交易停牌上半天。 除上述公告处,关于该债券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布时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评论,并表示不对该资料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产生的或因依赖 该资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信息披露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甲方审查,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 [[签证]]后的第二日即应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乙方应聘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处理外,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停牌或除牌。 第十五条 如发生异常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或甲方自行决定债券的停牌或除牌。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乙方最迟 须于上市日的3日前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用方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内容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所有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两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交易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