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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与股权无偿划转两种形式。股权有偿转让又称为股权有偿协议转让,是指企业根据股权协议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股权有偿转让的对象一般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及其配股权。其形式又可分为并购性股权有偿转让与非并购性股权有偿转让。并购性股权有偿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后,企业对目标公司具有控制权。非并购性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而不是控股,但不排除在股份增多的情况下,企业会考虑并购问题。
1、股权转让一般是善意并购,在并购前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1] 。
2、股份出让方的主要目的是兑现非流通股,减少公司负债,调整投资方向与投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1] 。
3、股权转让的关键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1] 。1997年7月国家国资局和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价格的制定,在不同的公司中所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极少数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甚至低于每股净资产。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有偿转让,承受方要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出让方;无偿转让,承受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金额给后出让方。
股权有偿转让应当分为两种,并购性质的和投资性质的,后者属于资本运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