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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所有权说指股权的性质仍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即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终极财产所有权。
股东在公司存续经营期间能从公司的收益中获得经济利益,只要公司一直存续并盈利,股东的收益就一直不断;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进行处分。在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中,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法人财产权受股权支配,公司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对抗股东全体的共同意志,如股东会为减少资本而作出转让部分公司资产的决议时,公司不得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拒绝转让。这种收益权和处分权凸显了股东权中的所有权要素,所以股权所有权说确有其合理性。
股权所有权说并不符合所有权的一物一权特征,还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非法干预和控制公司提供了借口。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些公司财产,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中请求权应属于债权的范畴,而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等又含有人身权的因素。所以说股权就是所有权确实不太准确,也不能全面反映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
一、股权性质所有权说其实是在否认了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股东出资之后,其出资财产都已经进行了财产转移。
例如,货币财产需要实际的出资,而非货币财产性权利则需要进行财产权利移转的登记。因此,实际出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所有权都已经发生了改变,在承认公司人格的同时,那么不可否认,股东的出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已成为公司独立财产,其所有权也已经发生了变化。
二、从整个公司演变的历史角度来看,在大陆法系,股份有限公司最初被视为一种依契约关系结成的合伙,公司财产被视为合伙财产,为全体股东共有。因此,起初学者之所以会产生股权性质所有权说的学术观点,与当时人们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认识以及公司发展历史进程有较大关系。
三、股权性质所有权说在理论上也无法解释所有权本身所具有的追及效力。众所周知,民法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该物碾转至何处,所有权人都可以基于物权追及效力追回原物。因此,按照股权性质所有权说的观点,股东在出资完成之后,因对其出资物享有所有权,也就可以“追回”出资财产,向公司主张其所有权。但是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
四、股权性质所有权说也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众所周知,所有权理论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物一权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互相排斥的物权。那么按照股权性质所有权所谓的“所有权二重结构”,即股东和公司都对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