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贷款(简称“股本贷款”)股本贷款是指银行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支持中方企业与外商、侨商合资兴办企业筹集资金遇有困难时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股本贷款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资企业的中方注册资本,即用于合资企业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建设、生产、流通和经营的资金需要。
借款单位使用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合资企业已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正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中方投资用于固定资产部分,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计划。
②合资企业承诺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帐户。
③合资企业已具备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产品确有销路和发展前途,外汇能够平衡。
④合资企业具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水平,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⑤借款单位本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⑥具有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⑦贷款项目具有可靠的还款能力,并已提供经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或抵押品。
⑧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贷款分为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两种。人民币股本贷款按人民银行统一利率执行;外汇股本贷款利率参照国营企业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货币分为美元、英镑、日元、港币、马克以及贷款行同意的可兑换货币。
借款单位申请股本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
①借款申请书;
③经批准的合资合同和章程;
④借款单位近期会计财务报表;
⑤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银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借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位在向合资企业缴拨股本金时,一般先缴自筹资金,后缴贷款资金。缴齐中方资本金后,借款企业应将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中方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交银行备查。贷款使用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借款单位还应办妥贷款的各项保险手续。
股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以所借原币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包括,本单位的外汇留成、生产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借款单位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首先应用于还贷。借款单位的还本付息和展期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