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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召集权

  	      	      	    	    	      	    

目录

什么是股东会议召集权

  股东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在有的国家,股东可以不经向董事会提议,直接按照规定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议召集权的种类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包括召集会议提议权和直接召集权(包括经或不经向董事会提议)。

  1.股东的召集会议提议权

  股东的召集会议提议权,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会要求的权利。关于股东的提议权,各国一般均有规定,其理由是在发生需召开股东会的情况时,通过向董事会提议而召开股东会,在效果上最为恰当,在事实上最为便利;经向董事会提议而董事会拒不召集时,再通过其他途径召开股东会,一般也不会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2.股东的直接召集权

  股东的直接召集权,是指股东按规定可以按规定自行召集会议或申请有关机关召集会议的权利。这包括股东在董事会拒绝提议时的直接召集权和不经提议的直接召集权利。

  直接召集权的行使方法:

  为保障股东提议权的实现,经股东提议而董事仍不召集股东会时,股东可以按规定自行召集会议或申请有关机关召集会议。从国外的有关规定看,股东行使直接召集权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股东自行召集

  如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条规定:“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4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国外也有许多类似规定。

  (2)通过行政机关而召开股东会

  如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3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前项请求提出后15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地方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3)通过法院召开股东会,即股东召集权诉讼

  规定这种方式的较多,如日本商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前项的请求提出后不立即进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时,提出请求的股东,可得到法院的许可进行该召集。该请求提出之日起的六周内的某日未发出作为会日的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亦同。”在规定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加拿大,也规定在无法以规定的方式召开会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召集会议。

  也有的国家规定,股东可以不经向董事会提议直接召开股东会。其召集方法,与董事会不采纳召集会议提议时股东召集会议相同。

股东召集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地,股东定期会议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是董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责,因而在实践上很少有应召开定期会议而董事会故意不召开的。但对于股东临时会议来说,由于不是定期召开,是否召开完全由董事会自行决定,这就容易发生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董事会不愿召开或董事会认为不需要召开的情况,因而关于股东的会议召集权,一般是针对召集股东临时会议而言,如我国公司法就明确规定,股东、监事会等只能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未规定可以提议召集定期股东会或股东年会;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73条第1款也只是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但董事会在事实上仍有可能不召集或迟延召集定期股东会或股东年会,所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6年2月10日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当理由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因此,不规定在董事会不按期召开股东定期会议或股东年会时的会议召集权,容易产生对股东权利保护的缺陷。对此,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03节中明确规定,公司不召开股东年度会议超过规定期限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召开年度会议的申请;并且,股东申请召开股东年度会议,不以曾向董事会提议为条件,即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召集股东年度会议。按期召开股东年会是董事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未能按期召开,不可能是疏忽所致,只能理解为董事会不愿召开;再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股东会,也无必要。美国《示范公司法》关于股东享有定期会议召集权的规定,可供我国公司立法参考。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不仅在公司正常经营中有其适用,即便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当有召集股东会的必要时,股东也可以按照规定行使召集权。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97条规定:“全体股东,包括无表决权优先分息股的持有人,在清算结束时,被召集开会以对最后的帐目、清算人管理的交卸清楚证明书,以及清算人卸职作出决定,并对清算结束予以确认。”“如果未召集会议,所有股东可以诉请指定一名代理人负责召集会议。”第416条规定:“公司继续经营时,清算人必须在第413条规定的条件下召集股东大会。如果清算人没有召集股东大会,一切有关的人可以要求召集股东大会,或由审计员、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召集,或由司法裁决任命的一名代理人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