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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服务型物业管理

  	      	      	    	    	      	    

目录

什么是聘用服务型物业管理[1]

  聘用服务型物业管理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聘用专业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物业,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费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模式。在我国现阶段物业管理运作中,第一次聘用往往是在开发商管理者之间进行的。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在物业开发建设之前就开始聘用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深人士对物业的定位、规划设计、配套、使用材料等提出意见建议,施工和交付使用过程中请他们进行监督、验收把关,并且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销售或交付使用以前一定时间,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当业主入住一定比例、数量或时间,依法召开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后续招聘权,此时,开发商的招聘权即被终止。因此,长远来说,聘用服务关系存在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后,提倡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以前流行的那种开发企业聘用自己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将受到限制,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做法将日趋流行。只有严格通过招投标,才能消除建、管不分的体制性弊端,才能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择优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理顺物业管理关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整体进步与规范发展。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第一章 物业管理概述.陈德豪,李春云编著.物业管理概论[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