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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联营投资是由联营双方或多方签订“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的分配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及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联营投资是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形式。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联营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等一定手续。联营各方应制订章程,签订联营协议、合同等,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等重要条款,并具体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企业联营投资要规范会计核算。
一、投出资产的账务处理
联营投资时,企业投出的各种资产价值就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资额的增加数,贷方反映投资额的减少数或收回数。企业投出的资产可以是现金、存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及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1、投出资产的作价。
当企业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出资时,应以实际投出数额作为“长期投资”入账,如果以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时,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登记“长期投资”账户。企业用于投资的各项资产,应根据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作价方法,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方法确定其价值。
2、投资作价差额的账务处理
以存货、固定资产及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投出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账户,按其原价、贷记有关账户,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原价的差额,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账户。
例1、A公司投资于B公司,与其联营,联营期10年,投出资产有:某设备,账面原价为2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该设备作价160000 元;一项未入账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000元;一项以前购进未用的专利权,账面原价2000元,作价24000元,另投出银行存款100000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投出固定资产。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6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投出无形资产。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5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0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24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2000
资本公积 4000
(3)投出银行存款。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二、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在经营期间获得盈利,要按照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分配联营利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必须先缴纳所得税后,再行分配。联营企业应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利润可以实际支付给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继续留在联营企业,作为联营方投资的增加额。投资企业应视联营利润的具体分配形式作出相应账务处理。
例2、某企业从外单位分得联营税后利润6000元,款项已转入该企业存款户。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60000
假设该企业从另一联营单位分得税后利润8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联营企业的技改贷款。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80000
贷: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80000
期未应结转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140000
贷:本年利润 140000
三、投资收回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因联营期满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应首先将联营企业盈亏处理完毕。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清算费用,应从联营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联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协议进行分配。
投资企业在联营企业宣传解散清算以后,收回投资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账户,但收回的资产在物质形态上可能与其原来投出的资产不一致;收回的投资可能与投出资金数额不等,其差额应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例3、例设例1中的A公司在联营期间收回投资时分得存款270000元;另得汽车一部,原价90000元,企业解散资产清算时作价45000元。
(1)收回存款。
借:银行存款 27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270000
(2)所得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9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45000
累计折旧 45000
(3)收回的投资(270000+45000)与原投资(160000+50000+24000+100000)的差额为19000元。
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19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9000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参加联营的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向联营企业投资:
(1)用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作价作为投资;
(2)用结余的盈余公积金投资;
(3)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作价作为投资。
下列各项不得用于联营投资:
(1)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应上交的税金、利润等;
(2)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得土地补偿入股。
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按“先税后分”的原则,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纳所得税,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最后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各方应分享的利润。联营企业对投资各方利润的分配方法,应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参与联营投资的各方共同商定。
联营投资企业在取得联营投资分回利润以后,还应计算、调整应纳所得税。现行制度规定,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一致,投资方税后分回的利润不再计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税后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来完成。清算小组要界定清算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清算财产要优先支付未交税款、清理费用、清偿各项债务;如有剩余,再按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进行分配。投资方企业对收回的各项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