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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投资

  	      	      	    	    	      	    

目录

什么是联营投资

  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联营投资是由联营双方或多方签订“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的分配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及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联营投资的核算方法

  联营投资是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形式。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联营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等一定手续。联营各方应制订章程,签订联营协议、合同等,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等重要条款,并具体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企业联营投资要规范会计核算。

  一、投出资产的账务处理

  联营投资时,企业投出的各种资产价值就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资额的增加数,贷方反映投资额的减少数或收回数。企业投出的资产可以是现金存款存货流动资产,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及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无形资产

  1、投出资产的作价。

  当企业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出资时,应以实际投出数额作为“长期投资”入账,如果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时,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登记“长期投资”账户。企业用于投资的各项资产,应根据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作价方法,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方法确定其价值

  2、投资作价差额的账务处理

  以存货、固定资产及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投出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账户,按其原价、贷记有关账户,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原价的差额,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账户。

  例1、A公司投资于B公司,与其联营,联营期10年,投出资产有:某设备,账面原价为2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该设备作价160000 元;一项未入账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000元;一项以前购进未用的专利权,账面原价2000元,作价24000元,另投出银行存款100000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投出固定资产。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6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投出无形资产。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5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0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24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2000

       资本公积     4000

  (3)投出银行存款。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二、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在经营期间获得盈利,要按照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分配联营利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必须先缴纳所得税后,再行分配。联营企业应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利润可以实际支付给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继续留在联营企业,作为联营方投资的增加额。投资企业应视联营利润的具体分配形式作出相应账务处理。

  例2、某企业从外单位分得联营税后利润6000元,款项已转入该企业存款户。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60000

  假设该企业从另一联营单位分得税后利润8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联营企业的技改贷款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80000

    贷: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80000

  期未应结转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140000

    贷:本年利润      140000

  三、投资收回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因联营期满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应首先将联营企业盈亏处理完毕。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清算费用,应从联营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联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协议进行分配。

  投资企业在联营企业宣传解散清算以后,收回投资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账户,但收回的资产在物质形态上可能与其原来投出的资产不一致;收回的投资可能与投出资金数额不等,其差额应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例3、例设例1中的A公司在联营期间收回投资时分得存款270000元;另得汽车一部,原价90000元,企业解散资产清算时作价45000元。

  (1)收回存款。

  借:银行存款        27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270000

  (2)所得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9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45000

      累计折旧      45000

  (3)收回的投资(270000+45000)与原投资(160000+50000+24000+100000)的差额为19000元。

  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19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9000

联营投资的资金筹集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参加联营的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向联营企业投资:

  (1)用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作价作为投资;

  (2)用结余的盈余公积金投资;

  (3)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作价作为投资。

  下列各项不得用于联营投资:

  (1)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应上交的税金、利润等;

  (2)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得土地补偿入股。

联营企业利润分配

  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按“先税后分”的原则,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纳所得税,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最后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各方应分享的利润。联营企业对投资各方利润的分配方法,应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参与联营投资的各方共同商定。

  联营投资企业在取得联营投资分回利润以后,还应计算、调整应纳所得税。现行制度规定,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一致,投资方税后分回的利润不再计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税后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来完成。清算小组要界定清算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清算财产要优先支付未交税款、清理费用、清偿各项债务;如有剩余,再按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进行分配。投资方企业对收回的各项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