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承包(Joint contra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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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承包是指同一国籍或不同国籍的几家承包公司以合同方式组成联营或合营方式参加某项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签约并共同完成承包工程。联合承包由数家承包公司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长,相互弥补不足,共同承包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
联合承包,有的是跨国界的联合,即由不同国家的承包工程公司联合,也有的是同一个国家不同公司的联合,还有的是外国承包公司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工程公司之间的联合。国际上常见的联合承包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的看来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合资型的联合承包
合资型的联合承包即由数家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一个独立于各自原公司之外,并具有法人地位的新的工程公司,到第三国进行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或由一家公司与工程所在国当地公司联合组建合资公司,在当地或到第三国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在当地或第三国承包工程。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对内有关投资各方受控于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制定详细的公司章程,并据此明确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利润分配等;对外以合资公司名义与发甘商联系,签订承包合同,对发包商承担责任。这种合资公司通常都具有较长远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承包某一项工程而组建的。
合资型的联合承包中还有一种是针对于单个工程项目的合资。即由数家国际工程公司共同投资,对某一特定的工程进行联合承包。它在性质上与合资公司基本相同,只是合资的期限较短,合资的目的单一。该项工程的承包任务结束,清理完合资期间的财务帐目后,合资活动即告结束。这种形式的联合承包,既可以按双方投资比例联合,也可事先就该项目承包中的责任与任务进行分工,并据此分配权利、利润及风险。经营上合资各方共同组成一管理机构统一对外,并对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这种形式的合资范围仅局限于某项工程,各方承担的风险较小,有关注册、组织、管理等较易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得到广泛应用。
另一类是集团型的联合承包
集团型的联合承包即由数家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联合对一项或多项工程进行承包。这种比较松散的联合集团通常要设置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来制定联合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同时还要成立一个总管理处,以负责处理经常性的项目管理工作,例如财务会计、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现场协调等,有效地组织工程的实施,并对外代表联合集团与发包人进行联系。
联合集团内部往往是根据各个成员公司的特长和意愿进行分工。联合集团的协议或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每个成员公司的责任、义务及权益,并制订一系列附加文件将技术责任细则和各成员承担的任务内容及其相应的价格规定清楚。其中,属于各个成员公司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内的周转资金、风险、利润等均由各成员自己负责。所以,各个成员公司都相对独立,在工程业主的同意下,各成员对发包人既共同又分别承担责任。至于收益的分配,一般是从发包商得到的每一笔付款,除了按规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作为总管理处的日常开支费用外,其余的按事先商定的办法立即分配给各个成员公司。
在集团型联合承包中还有一种合伙联营的做法。其性质与前述联合集团相似,也是由数个法人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来联合承包某项工程,这些伙伴既共同地又分别地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不同的是,这种合伙通常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的合作,一般由工程设计公司、设备供应公司、土建安装公司等组成联合体,负责所承包的工程的设计、设备、土建、安装、维修等环节。然后以“交钥匙”的方式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伙内部也可以采取成立总管理处的办法来处理日常事务。
在联合承包业务中,不论是采用合资型的联合承包还是集团型的联合承包,也不论在联合中各方按股份,还是按责任分配所承担的风险及利润,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中各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既不是主从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这是联合承包区别于其它形式的工程承包的最重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