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中文官方网站:http://www.unhcr.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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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UNHCR) 是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简称“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难民署于1950年12月14日由联合国大会创建,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工作。原为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遗留下来的欧洲难民问题的临时机构。后因世界各地陆续出现难民问题,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故一直延存至今。该组织帮助世界各地的流离失所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帐篷,食品,水和药等生活必需品并为寻求长久解决问题方案,包括自愿遣返回家或到新的国家开始新生活。在50多年中,该组织已帮助大约5000多万人使他们得以开始新的生活。现在,遍及在120多个国家中的5,000多名工作人员继续帮助着大约22,000,000人。总部设在日内瓦。
新成立的难民署工作期限被定为3年。它要在这段时间内解决全球冲突所产生的120万无家可归的欧洲难民。但是随着难民危机在全球蔓延,难民署的工作期限以5年为期不断延续下来。今天,它是世界上主要的人道主义机构之一,它遍布120个国家的5000多名工作人员正在帮助着2180万人。在它诞生后的半个世纪中,联合国难民署共为5000万人提供了援助,并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联合国难民署的项目、它的难民保护和其它政策指导原则由执行委员会批准。执行委员会由57个国家组成(包括中国),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一次会议。第二级的"工作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数次会议。难民署高级专员每年通过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汇报难民署的工作情况。
难民署由联合国授权,负责领导和协调国际行动,在全世界保护难民和解决难民问题。
难民署的主要宗旨是保护难民的权利和福祉。
难民署力求确保:人人能够在另一国寻求庇护核安全避难,以及自愿返回家园的权利。难民署也针对难民的困苦境况, 协助他们返回本国或另一国定居,以寻求持久的解决办法。
难民署的任务得到本组织《章程》的授权,以《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 书》为指导方针。
国际难民法为难民署人道主义活动原则规定了基本框架。
难民署执行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也授权本组织同其他群体进行联系。这些群体包括无国籍有争议的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在国内流离失所的人。
难民署保证遵守参与原则:在需要作出影响难民生活的决定 时,听取他们的意见。
难民署也通过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进行的活动,促进《联合 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难民署以公平方式向难民和其他人员提供保护和协助,这样做是以难民的需求为根据的,而不论其种族、宗教、政治见解或性别为何。难民署的每项活动都特别注意儿童的需要,并且设法促进难民问题的解决,与各国政府、各区域组织、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了伙伴式的工作关系。
难民署设法减少强迫迁徒的情况,为此鼓励各国和其他机构创造有利于保护人权和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条件。为了实现同样的目标,难民署积极设法加强使回到原籍国的难民重新融人社会的工作,以免再度出现产生难民的境况。
公署的职能是在联合国领导下,通过下列途径向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
此外,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办事处可以参与难民遣返和重新定居活动,并按《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在帮助无国籍人方面发挥某些作用。
该组织的章程规定其工作是人道主义的、社会的和非政治的。它以“外交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在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实施其各项援助难民的方案,对属于高级专员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帮助他们自愿遣返或归化于新定居的国家。章程规定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是指由于有正当理由惧怕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且身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或由于此种惧怕而不愿受到本国保护的人。但该组织并不负责处理世界上的所有难民,已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认为是该国国民的难民和已由联合国其他机构管理的难民,则不予过问。
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是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该机构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出版物有《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