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劳动(joint 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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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劳动是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它曾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现行的体制。
前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始于50年代初。当时自治基本上局限于企业内部,工人管理企业的范围较小,国家仍然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决定因素。6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进行了社会经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扩大自治范围,进一步削弱国家的经济职能,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对集约化经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给自治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在自治制度尚不健全,直接生产者并未真正掌握扩大再生产权的情况下,国家经济职能的过分削弱和市场的自发作用增加,造成了宏观经济失去平衡等严重问题。70年代初,南斯拉夫在自治理论上有了新的发展。南斯拉夫经济学家依据恩格斯的预见,即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财产共有”,提出了联合劳动原则。他们认为,自治联合劳动的实质是:使劳动者直接掌握自己的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代化技术条件下,一切劳动客观上都是社会化劳动。联合劳动正是社会劳动的联合形式,它既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为工人阶级在全社会实现其统治地位创造了条件。1971年南斯拉夫宪法修正案肯定了联合劳动原则,1974年正式写入新宪法。为了实施这一原则,1976年又专门制定通过了《联合劳动法》。
联合劳动的原则要求,经济部门之间以及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部门进行联合,各行业的劳动组织根据这一要求进行改组和联合。经济部门联合的组织形式有三种: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这些组织的特点是:①自愿结合,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②各自独立活动,相互没有行政隶属关系;③基层组织是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其他组织无权直接干预其活动。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相对独立的自治劳动整体,是工人借以实现其自治权利必需的基本联合形式。工人除在本组织从事经济活动,行使应有的自治权外,还通过其代表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基层组织制定章程,设有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联合劳动组织由基层组织联合而成,它负责协调基层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相互关系,协助它们达成有关自治协议,并推动协议的执行和实现。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由联合劳动组织联合而成。它的组成方式有按行业的,有按地区的,也有跨行业、跨地区的。它的职能与联合劳动组织类似。
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部门的联合,采取自由交换劳动方式,即由前者提供资金,由后者提供劳务。它们通过签订自治协议联合成“自治利益共同体”,各方派出代表平等协商包括确定劳务价格在内的相互经济关系,根据共同利益决定共同体的服务范围和发展方向。
联合劳动要求通过自治的方式(不排除国家干预),即通过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协调自治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关系。它的范围,从计划、价格、投资、分配到组织联合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从基层组织的相互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调节,都属于它的职能。
为保障工人在联合劳动中的自治权利,共和国和区两级议会设立了联合劳动院,负责反映和解决劳动组织及劳动者的有关问题。共和国和区还设有联合劳动法院,负责审理自治组织之间和内部的纠纷,保护工人权益。
联合劳动是在总结自治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确立的,它使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①巩固和发展了自治生产关系。基层组织被确定为联合劳动的“细胞”,这种组织形式更接近直接生产者,更能切实保障工人直接行使管理和支配生产资料、决定收入分配和实现扩大再生产等自治权利。②加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共同的利益要求各劳动组织,通过自治社会计划(主要表现为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调节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方式使它们对其他组织、进而对整个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这就加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③加速了国家管理职能的社会化进程。由于工人掌握了支配剩余劳动的权力,而且通过“自由交换劳动”实现了生产部门与社会部门的联合,使联合劳动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使社会事业脱离了国家的管理,从而加速了这一管理职能的社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