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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使期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受损害者的赔偿。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保证她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参加职业保险是对护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护理人员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给予的经济赔偿,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付出的代价。
法律要求合伙制专业服务机构,要为其合伙人或其从业人员办理职业保险。由于有关专业服务机构是以其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而在执业活动中,有因其过失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难以以收取的费用弥补或赔偿的情形。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相关的专业服务应办理职业保险,一旦产生执业相关债务即由保险机构负责赔偿。美国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规定,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购买至少十万美元的责任保险。如果无法购买保险或者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时,允许建立一项信托基金或向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或作出类似的安排,作为购买保险的替代办法。总结我国立法经验并借鉴国外的做法,《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本规定采取两项制度并存的做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责任保险供给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如责任保险品种单一、责任保险有限制性内容(如免赔额、最高赔偿限额等)、保险责任鉴定机制不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