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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斯的学习理论是指罗杰斯提出的把学习分为两类,它们分别处于意义连续体的两端的理论。
一类学习类似于心理学上的无意义音节的学习。它们不容易学习,而且容易遗忘。在罗杰斯看来,学生在课堂里学习的内容,有许多内容对学生来说也具有这种无意义的性质。这类学习只涉及心智(mind),是一种“在颈部以上”发生的学习。它不涉及感情或个人意义,与完整的人无关。
另一类是意义学习。所谓意义学习,不是指那种仅仅涉及事实累积的学习,而是指一种使个体的行为、态度、个性以及在未来选择行动方针时发生重大变化的学习。这不仅仅是一种增长知识的学习,而且是一种与每个人各部分经验都融合在一起的学习。
罗杰斯的意义学习,与奥苏贝尔的意义学习的内涵是不同的,前者关注学习内容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后者是强调新旧知识之问的联系。按照罗杰斯的观点,奥苏贝尔的意义学习只是一种在“颈部以上发生的学习”。
罗杰斯认为,意义学习可以使学生的左右脑共同发挥功能,使学生成为完整的人。因为“意义学习把逻辑与知觉、理智与情感、概念与经验、观念与意义等结合在一起”,使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左右脑来学习。
罗杰斯认为,意义学习主要包括四个要素:第一,学习具有个人参与的性质,即整个人(包括情感和认知两方面)都投入学习活动;第二,学习是自我发起的,即便在推动力或刺激来自外界时,但要求发现、获得、掌握和领会的感觉是来自内部的;第三,学习是渗透性的,也就是说,它会使学生的行为、态度,乃至个性都会发生变化;第四,学习是由学生自我评价的,因为学生最清楚这种学习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是否有助于导致他想要知道的东西、是否明了自己原来不清楚的某些方面。
罗杰斯从实际经验出发,总结出以下十条学习原则:
(1)人类生来就具有学习的潜能。
(2)当学生觉察到学习内容与他自己的目的有关时,意义学习便发生了。
(3)涉及到改变自我组织(即改变对自己的看法)的学习是有威胁性的,并往往受到抵制。
(4)当外部威胁降到最低限度时,就比较容易觉察和同化那些威胁到自我的学习内容。
(5)当对自我的威胁很小时,学生就会用一种辨别的方式来知觉经验,学习就会取得进展。
(6)大多数意义学习是从做中学的。
(7)当学生负责任地参与学习过程时,就会促进学习。
(8)涉及学习者整个人(包括情感与理智)的自我发起的学习,是最持久、最深刻的。
(9)当学生以自我批判和自我评价为主要依据、把他人评价放在次要位置时,独立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就会得到促进。
(10)在现代社会中最有用的学习是了解学习过程、对经验始终持开放态度,并把它们结合进自己的变化过程中去。
根据上述学习原则,罗杰斯对教师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他提出要废除传统意义上的教师的角色,以“促进者”取而代之。促进者的任务是:提供各种学习资源;提供一种促进学习的气氛;使学生知道如何学习。即废除教师中心,提倡学生中心;学生中心的关键,在于使学习具有个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