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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赔付率是指在统计区间内发生的综合赔款与相应的已赚保费的比率。
综合赔付率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02月20日《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03]20号)中规定的一种赔付率计算方法,实质为统计区间内自留赔款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自留保费在统计区间内生成的满期保费的比率。
综合赔付率=(已报告赔款+统计区间末IBNR-统计区间初IBNR)/已赚保费*100%
综合赔付率主要用于财务年度的核算、考核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IBNR),能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反映统计区间整体赔付状况,是受到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和投资人普遍关注的核心综合指标。根据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定期上报或公开披露该指标。
优点:
1、与承保利润直接相关,受关注程度高。
2、是国内外同业普遍采用的指标,便于比较。
缺点:
1、从财务角度出发,采用会计年度制,无法反映不同承保年度的业务经营结果。
2、所涉及方面多,计算较复杂。
3、受会计核算细分层次限制,难以在产品线等角度细分,无法满足深层次业务分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