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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3、各级有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1、《统计法》第21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