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统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一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三是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具体分两种情况: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