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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贷款是由政府统一对外借款,这些资金或由国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借款本息由政府负责偿还
子项目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家统借统还的金额,不得突破国家计委批复子项目可研报告中确定的统借统还贷款额度。
对于子项目利用世行贷款部分国家统借还用汇的计算,由财政部国债司依据项目年度用汇计划,将子项目实际用汇支出的约50%,先列为国家统借统还债务,其余部分由子项目单位列为自还债务,待子项目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根据实际用汇金额,采取报帐方式向财政部办理清算。
进出口公司依据已签定的商务合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书,经项目办审核,并开出提款申请书(一式四联),报财政部国债司登记盖章(国家统借统还财政部专用章,下同)后,送财政部世行司。世行司审核无误,通知银行对外开证。
信用证项下的支付,由进出口公司审核银行提交的付款确认单和有关议付单据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通知银行对外付款。
进出口公司收到银行提交的到单通知书和有关议付单据后,依据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按国际贸易惯例和原则进行审单,审核无误后向国家计委项目办提出付款申请。国家计委项目办开出的提款申请书(一式四联)先送财政部国债司登记盖章,然后再送财政部世行司。世行司审核批准,通知银行支付。
1.国家计委项目办在每次向财政部世行办理支付后,将“世行贷款提款申请书”中世行司盖章的一联返还国债司。
2.进出口公司在每月终了的 3日内,将本月各子项目的信用证项下支付确认单中盖有银行或本公司结算或财务专用章的一联,提送给财政部国债司,同时将公共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按合同金额和受益人,作出子项目用汇分摊明细表,一并提送给财政部国债司。
3.财政部世行司在每月终了的 3日内,将本月收到的“世界银行支付通知单”和专用帐户的银行对帐复印件提送给财政部国债司。
财政部国债司收到上述各类单据,审核无误后,作为统借统还世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837号文明确指出,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从集团公司取得统借统还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