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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法是用人者推动下属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必要领导方法之一,这是领导权力的突出表现。其重要作用,是有利于集中领导,有利于协调和解决下属中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人们的社会活动都有自觉的意志和预期的目的,但这些意志和目的往往不能一致,甚至由于相互对立和冲突,而抵消了前进的合力。在一个组织中,如果存在内容各异的指导思想和各行其是的行为,组织效能是可想而知的。一个组织群体,要想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不仅需要统一的目标,而且需要统一的指挥,使整个组织成为一个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整体。
领导就是统领,领导就是指挥。行使领导权力需要坚定和自信,忌讳优柔寡断、软弱无力。领导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领导指挥下属,从而实现领导目标。所以,强制性成为领导行为的明显特征,那种指令性统一的行为方案,具有非执行不可的含义,要求下属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统一指挥,当下属不服从指挥致使工作延误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惩治。
在一项工作任务上,一个下级只应该接受一个上级的命令,若允许一个下级接受两个上级的命令,必须针对不同的工作,或者说,同一工作可由两个上级指挥,但必须是针对不同的下级。如果一项工作两个人指挥,即使这种指挥相同而正确,也纯属多余。若指挥不同,势必造成混乱。双重指挥,下属则无法尊重权力,只能无所适从,同时由此形成领导人之间的隔阂和矛盾。总之,统一指挥必须坚决消除关系上的二元性,切实保证领导系统的一元化。
统一领导法由于经常表现为一种集权,因而这种用人方式还存在某些缺陷,特别是能限制下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组织系统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因此,实行统一指挥,不能强调所有方面的一致,只能是在总的目标方向上、共同行动规范上的统一。统一的意志、目标、步调,应伴以不同的特点和各种灵活性,即人们平时所说的“统而不死,活而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