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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司法文书是指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在处理经济活动因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事务时,为实现当事人法律规定的权利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经济司法文书是我国公文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务活动在国家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为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和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以维护商务秩序,保障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等,经济司法文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济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指法定的机关、法定的组织和法定的公民。法定机关是指具有专门法律职能的执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专利机关等。法定的组织和公民,指在处理各项经济纠纷中法律规定有权参与的组织和公民。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文书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贯彻这一总的原则。
准确性就是指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在写作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根据,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凭主观意志歪曲、篡改案件的客观事实。
严肃性是指适应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文书是贯彻实施法律的结果,因此从制作到使用都必须依法办事,它不仅要真实地反映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应反映是否正确执行了程序法。司法文书一经形成,将产生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既代表国家强制力,又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
经济司法文书与其他一般性司法文书相比,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写作经济司法文书时,必须具备一些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各个环节的具体特征,从而准确地把握经济纠纷中的焦点:作出正确的判断。
要求文书格式上的规范,也要求内容上应事项齐全,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凭主观想象判断是非曲直,甚至有意歪曲事实真相。
经济司法文书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根据制作主体在法律活动中的位置分,有仲裁文书、法院诉讼文书,其中法院诉讼文书包括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制作的文书和法院关于经济纠纷处理意见和判决的文书。
从经济司法文书写作的角度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表格式的,这类文书因内容简单,只需按要求逐项填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另一类是叙述式的,写作时要叙述案件事实,对此进行分析判断,写明理由,并援引法律条文,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严格,制作难度较大。例如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调解书等。
经济司法文书是经济司法实践活动的忠实记录,是实施法律的有效保证。
经济司法文书的选材要做到:选材要真实、准确;选材要有针对性,要符合案件性质。
经济司法文书具有国家公文的性质,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法律效用。为了准确无误地实现这种效能,各类司法文书都规定了具体明确的格式结构、内容要素、规范用语。
经济司法文书的格式常用的表达方式有记叙、议论、说明三种。
经济司法文书属于公文语体,由于它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对语言要求很高。主要体现在准确性、简洁性、朴实性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