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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3)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方式
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限
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送书面申请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企业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期限统一延至2006年2月28日以前。
企业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申请,相关财产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申请要求
1.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请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请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由财产损失发生地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提出申请。
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单独提出申请。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资料要件
1.书面申请。
2.《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3.《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的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5.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