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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负责制,是指审计组长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一)划清审计风险责任与会计风险责任。
风险审计是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真正意义上的审计风险也应由此行为产生。由此可见,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这是会计责任,而非审计风险责任。
(二)审计组长不应承担超过其职权范围引起的审计风险责任。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按《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要求,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和办公会议审定。对于不能由审计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可按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外资审计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对有些单位进行审计时。有一些领导定的问题,也要把问题摘清楚。记录在案。对一些特殊问题没有在审计报告上反映的,必须有专题报告和材料,说明不写入审计报告的原因,不能中间截留”的要求,妥善收尾。
但因权力干预处理带来的审计风险责任,审计组长应不负任何责任。当然,审计组长对查出的问题不向审计机关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由此导致处理欠妥,审计组长则承担相应的审计风险责任。
从审计机关落实审计项目,进行审前调查,拟出审计方案开始,审计风险业已产生。这种贯穿整个监督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当处于危机高位时,往往带来行政、法律和经济上的纠纷。在追究具体风险责任时。
审计组长该占多大的份额呢?应区别造成风险的行为。分解审计风险责任。而不能由审计组长全部承担。这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的。
(一)审计风险与审计报酬不对等关系,限定了审计组长负责制的审计风险范围。
审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开展审计工作,就必然会引发审计风险。高位审计风险产生后,给审计机关所带来的行政、法律和经济上的纠纷,就自然涉及审计风险的最终承担载体。审计组作为审计机关派出工作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能力承担行政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审计机关是一级法人机构,必须对审计组的行为负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应诉和诉讼。对审计组长个人,则可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反观审计报酬。显然与审计风险不同步、不对等。高报酬寓于高风险。低风险带来低报酬。这是投资风险的一般原理。但目前。审计组长在风险水平很高的环境中开展审计项目监督的情况下。并没有多拿一份额外的经济和组织利益。
即便高质量按时顺利地完成审计工作。也得不到任何额外奖励或相应回报;反之,审计项目引起高位审计风险,给审计机关带来法律或经济上的损失,就会受到组织或法律上的处理。这确实难以让人接受。诚然,想方设法搞好本职工作,这是每位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但审计风险与审计报酬这种不对称关系,极大影响了外勤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 审计组长不应承担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风险。
审计组长应按审计规范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 却难以执行。其一。审计组长对审计成员缺乏约束力。审计项目定下后,审计组成员由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缺乏组织、人事、财物的控制。审计组成员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完成质量情况,只能通过审计组成员职业道德来约束,易受到审计组内部关系和个人情绪影响。审计项目一旦出现审计风险危机时,审计组长就要负质量责任,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审计成员则缺乏追究连带责任的条款。其二。受审计组成员业务水平的影响。当前,审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组织学习机会不多,业务水平提高缓慢;新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尚无实践经验。这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势必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在被审计单位业务量较大时,全靠审计组长把好审计质量关,从时间和精力上看,是非常困难的。
基于以上原因,审计组长不应承担属于审计组成员部分的额外审计风险。
(三)三级复核制度的审计风险不应完全由审计组长承担。
目前,审计机关均按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建立了由审计组长、对口业务科室、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员组成的三级复核体制。但由于当前施行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均未有涉及惩处除审计组长外其他二级复核失职的条款,这就使得二级复核工作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其复核质量只能由其职业道德来保证。因此,利用三级复核制度减轻审计组长负责制的审计风险程度很有限。审计组长不应承担理应由其他二级复核承担的审计风险责任。
(一)建立健全审计组内部防范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制度保证。
审计机关要在建立健全自身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明确审计组内部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即审计组要根据审计机关的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成员的风险职责,确定对审计组长和审计成员的奖惩措施。
(二)建立责权利关系。
责,就是明确审计组长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应负哪些审计风险责任,以使审计组长在履行其职能时,更多地关注和防范本身担当的风险责任。
权,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审计组长具有哪些权利,要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工作取证和审核权、审计情况汇报权等基础上,加大其权力范围,如有权确定和调整审计成员、有权评价和上报审计组成员业务完成情况等。
利,就是指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时.审计组长比其他审计人员和内勤人员应享有更高的经济利益。审计机关要在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审计组长,是否可以按负责项目领取组长岗位津贴,是否可以建立审计组风险基金。审计风险奖惩措施的出台,应当具有积极性。
(三)不同地区审计组交叉检查,是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
审计组完成审计监督的质量如何,是否到位,是否确保廉政,需要独立的第三者作出客观考核和评价。由于种种原因,以往一年一度的审计质量执法检查,收效并不理想。因此,如能从各个地区(地级市)抽调精兵强将,采取全面和抽审相结合的方式,交叉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检查,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相关审计风险。
审计组长负责制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的基本作业制度。我国审计机关二十年的发展历程证明,这一制度贴近审计实际,较为科学。但是,在审计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执行出现了一定的偏差,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优化。
优化审计组长负责制的基本构想是:尽快制定和实施《审计机关审计组长负责制准则》,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审计组负责人为审计组长,审计项目业务质量由组长负总责,明确组长在审计组中的权限,确保组长在审计项目上的各项审计权;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审计组长职责,明确组长在审计项目中履行责任的程度,规定组长工作空间,量化组长工作内容;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审计组长任职资格,严格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对审计组长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实行组长任职级别和岗位津贴,实现审计组长权、责、利三者相统一。
优化审计组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
一、赋予审计组长权限,实行业务质量项目组长首问制度。
组长权限就是组长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应具有的权利。具体做法是:取消审计项目中分设组长与主审的状况,由组长负总责,组长行政权与业务权和部门负责人完全一致,审计项目由组长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减少组长来自所在部门和审计组内的各种阻力,增加组长对审计项目的使命感。审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追究组长的责任,改变以往审计项目审计责任归属不清的局面,将审计风险责任由组长直接承担,促使其积极履行组长职责,正确使用组长权限。审计过程中组长对审计项目应当拥有如下权限:
l、组织实施权。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在组内有工作安排权、任务布置权、人员调度权,在项目实施方法与技巧上有决定权。
2、取证、审核权。组长对重大审计事项如何取证拥有取证权,对审计组成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拥有审核权,有权决定审计证据的取舍。
3、审计情况汇报权。组长对审计组获得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拥有向审计机关直接汇报权,审计机关应当听取组长对审计情况的解释和意见。
4、审计组成员调整权。组长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审计组成员拥有调整权,审计组成员必须服从,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5、对审计组成员业务完成情况评价和上报权。组长对审计组成员开展审计项目完成业务情况应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拥有向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关双向汇报权。
6、审计组长自荐权。对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不再采取由部门自行指定人员担任的办法,审计人员应当拥有组长自荐权。审计机关要确保以制度用人,按制度行审,选好用好项目审计组长。
二、明确组长工作职责,量化组长工作内容。
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明确组长职责,量化其工作内容。主要有:
l、以被审计事项审前调查情况为依据编制审计方案。组长应当组织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当围绕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项目的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来进行,审前调查情况应当编制成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规定的内容制订审计方案并报批准。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一般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大型项目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2、对参审人员进行科学分工。组长应当根据参审人员的个人特点、专业特长对所有参加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成员进行科学、合理分工。人员分工的原则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审计组审计力量,做到既能够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又能够降低审计成本。在审计组人员的配置和使用上,组长自始至终应居于轴心地位。
3、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组长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有:制定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审计通知书,督促做好会计资料承诺书的填报工作,协调召开审计进点会,组织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际存在的情况调整审计实施步骤,对重大审计事项组织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取证,搞好审计过程中审计一方与被审计一方关系的协调,负责交涉审计项目取得的审计证据的签证事宜等等。
4、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签证属实后,组长负责对审计组成员所作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的覆盖面是否到位,如发现漏审事项,应组织人员“补火”。审计事项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取证过程中程序是否恰当,如重大事项的审计取证是否有两人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等等。
5、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纳鉴定。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组长应当负责对审计组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鉴定。组长应当辨析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合法性、充分性、客观性、重要性、时间性等质量特征,从而决定审计证据的取舍。对鉴定后的审计证据,组长应当按问题性质分类汇总,并负责与被审单位交流对审计证据的意见和看法。
6、起草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组长负责向审计机关起草审计报告。组长应当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十天)收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稿。
7、根据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定稿。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组长应当组织审计组人员进行讨论,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意见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有歧义的审计事项.组长应当重新组织审计人员进行核实和查证,然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定稿,并正式提交审计机关。
8、参与对审计项目的审计处理 组长对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进行处理应当昕取组长意见。组}乏参与对审计项且的处理可以通过参加审计机关业务办公会的形式来实现 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处理意见.业务办公会要有明确记录。
9、负责审计项目的廉政建设。组酷亩责任按照审计机关颁布的寐政工作纪律组织宴旌审计项目 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建没工作负总责。
三、严格组长条件,颁发组长任职资格证书。
审计机关选定审汁项目组长任职条件要严 要求标准要高。组长任职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来获得 组长任职考试为监格考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审计项目组考试,一种为大型审计项目组长考试,可以称之为组长、高职组长考试。对报考审计组长的条件可以从参加审计工作时间和应具备的文化程度两方面来加以限定。
一般为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审计人员即可报名组长考试。具有审计师中级以上职称的审计人员方可报名高聪组长考试。
考试内容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组长必频具备的业务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特点来设置考试科目,审计人员通过组长任职资格考试后由审计署统一顿靛全国资格证书。审计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必须凭证上岗 审计机关应当配台组长颁证制度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奖惩机制,对项目组长应当给予一定韵致治和经济待遇。对组长岗位应当实行任职级别和岗位津贴. 利于选贤任能,优化审计’项目。
四、建立组长考核标准,实行岗位证书年检制度。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实旌情况 审计机关对组长组织实行年度考核。考梭标准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对组长业务能力的考棱,可以由审计学会或审计机荧法制部门来组织进行.考棱内容主要是审计项目业务质量 二是对审计项目审计教果情况进行考核,可 由审甘机关综合部门如办公室、人事部门等机构来落实,主要采取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的形式来完成。三是对审计组长廉政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来执行,还可以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社会人士来进行监督。审计机关每年按照考核标准对组长资格进行认定,对胜任审计项目的组长保留其资格,对不合格组长应当采取戒免措施,对连续两年不能胜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应当吊销其组长资格,取消其组长待遇。在组长任职资格制度上,废除组长岗位任职资格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