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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是指为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对人、财、物及各种资源进行安排、调配、整合的过程。
组织协调作为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活动和职能,也同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作出类型划分和分析。较常见的有:
这是根据协调对象的不同而对组织协调所作的区分。纵向协调就是上下关系协调,一是协调同上级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二是协调同下级部门和单位的关系。横向协调就是左右关系协调,一是协调同级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二是协调同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这是根据组织关系的不同而对组织协调所作的区分。内协调就是组织内部各部门、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协调,外协调就是组织同环境之间的协调。
这是根据协调内容不同而对组织协调所作的类型区分。政策协调就是对政策所涉及的各种组织关系和矛盾进行协调;事务协调就是对组织内的各种日常事务和矛盾进行协调;人事协调就是对组织管理中所存在的人事关系和矛盾进行协调;社会协调就是对组织的社会关系和矛盾进行协调。
组织协调的目的在于实现组织的整体功能和总体目标。而要有效地实现这种整体功能与总体目标,就必须首先形成全局的、系统的观念,遵循统筹全局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协调活动和工作时,必须从全局出发,从总体目标、总体部署上来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局部服从全局,部分服从整体。因为只有维护和发展了全局的整体利益,局部利益的保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条件。当然,全局是由局部组成的,局部是全局的基础,各个局部搞好了,全局才会兴旺。但是局部和全局又是有矛盾的,有时有的事对局部有利,对全局却有害。因此,在协调中,要把全局利益放在第一位,提倡以全局为重,绝不允许以局部利益来损害全局利益行为的存在。当然,在坚持全局利益的提下,也要兼顾局部利益。
组织的系统、整体功能是建立在组织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要素在结构和功能上的残缺,都必然造成组织整体在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健全。因此,组织管理者要有效地对组织活动进行协调管理,还必须确立并遵循综合平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组织管理者在进行组织协调活动和工作时,不仅要使组织所属的各部门、单位和人员职、权、利分明,忠于职守,而且还必须使组织所属的各部门、单位和人员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防止顾此失彼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综合平衡要求我们在对组织进行协调管理时,要注意每一要素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完整和健全,并不是要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均衡”地对待,并不是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协调态度和方法。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是有主有次、有轻有重的。因此,为了有效地对组织进行协调管理,除了确立和遵循统筹全局、综合平衡的原则外,还必须进一步确立并遵循主次有序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对组织进行协调管理时,必须做到有主有次,有轻有重,有先有后,抓住重点,照顾一般。
组织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一般都是在根本利益一致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互相尊重、理解是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尊重、理解是人的一种较高层次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人就心情舒畅。因此,协调工作要坚持互相尊重、理解,不论是上级、下级和同级,都要力戒骄傲和冷漠。要避免因为态度不好,恶语伤人使关系疏远,问题恶化,力求态度诚恳,互相尊重、理解,在友好的气氛中将矛盾淡化和消失。
协调工作通常不能靠硬性裁决解决问题,思想不通,硬性裁决往往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种下新的矛盾种子。为此,协调工作要坚持发扬民主,提倡平等协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矛盾双方在感情上的靠拢,为协调创造一个和谐的气氛;另一方面,双方在民主协商中畅所欲言,有利于管理者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这样双方感情距离缩小,加上管理者情况明,措施正确,就更易于接受调节,协调工作就能真正见效。
在管理系统中,由于各个层次、各类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责权不同,加之各人的经历、知识、个性心理特征上的差异,因此,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普遍的。在协调工作中,不能大问题、小事情都千篇一律地要求一致。应当允许在不影响全局利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留一点部门、个人的权利。在单位、个人间求大同存小异。管理者的协调艺术,在于既坚持原则,又善于妥协,大事不糊涂,小事不计较,把坚持原则和必要的妥协巧妙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