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款国(Article Ⅷ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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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款国是指实现了经常账户下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经常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该国货币就被列入可兑换货币。由于自由兑换的条款集中出现在基金组织协定的第八条,所以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又被称为“第八条款国”。
一些奉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并不愿接受第八条,这样它们常常成为第十四条磋商国。
具体而言,自由兑换的要求集中出现在基金组织协定的第8条的第2、3、4款,其内容为:
1.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第2款a);
2.避免实施歧视性货币措施(第3款),第八条会员国须事先取得基金的批准,否则诸如多种汇率制度、多边贸易协定等安排均可被认为具有歧视性,从而构成对该款的违反;
3.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会员国有义务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只要要求兑换的国家表示需要兑换该货币用以支付经常性交易(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