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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是指在两地都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并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此种方式一般又被称为第二上市,以存托凭证(ADR或GDR)在境外市场上市交易就属于这一类型。目前,我国企业已开始采用两地上市模式。H股中,已有8 家企业在两地上市,其中6 家是在香港、纽约同时上市,2 家是在香港、伦敦同时上市。B股中,有1 家在国内和新加坡同时上市,1 家在国内和伦敦同时上市,4 家在国内和美国同时上市。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其股票不仅可以在一个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而且可以在两个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上市,这样不但可以拓展公司的筹资渠道,还可以增加公司股票的市场流动性。目前在我国,对于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来说,如果准备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那么它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境外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并将此种股票在境外市场上市--我国有些上市公司既在境内发行A股,又在香港发行H股,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形式较为简单,类似于公司先后(或者同时)发行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在不同交易所上市交易,我们称其为"两地上市"。比如昆明机床、北满特钢等股票就是既有A股又有H股的上市公司。
另一种形式是指,已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某种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公司,继续将其同种股票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我国一些发行B股的企业,将其B股以存托凭证(ADR或GDR)的形式在境外市场上市交易就是这种类型,我们称其为"第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