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笨重货物是指每件货重量超过3吨以上的货物。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10吨以下成捆钢材(不包括木材)除外。“笨重货物”共分为六个档次,分为:
(1)每件重量超过3吨满5吨;
(2)每件货物超过5吨满10吨;
(3)每件货物超过10吨满30吨;
(4)每件货物超过30吨满50吨;
(5)每件货物超过50吨满100吨;
(6)每件货物超过100吨满200吨。
“笨重货物”的档次不同,收费时标准也不同,档次愈高,收费标准也愈高,基本反映了装卸各档次“笨重货物”时所消耗掉的不同物化劳动。
“笨重货物”的费收标准已在装卸费率表中列出,对于拖盘、集装袋、成组货物及5吨以下的成捆钢材、羊毛、棉花、黄麻、纸浆、木材等,其装卸费按相应货类的标准计收,不按“笨重货物”计算。对于超过200吨以上的大件,其费用标准仍按100-200吨档次的费率计收。
对于沿海进出口大件货物装卸费,30吨以下的按交通部颁发的费率标准执行,30吨以上的装卸费我局有如下规定:
30-50吨装卸船费每吨20.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16.00元;
50-100吨装卸船费每吨24.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20.00元;
每件重量100吨以上装卸船费每吨32.00元;装卸汽(火)车,每吨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