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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亦称立法部门或立法机关)是现代社会中负责议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
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如审批政府的公共预算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如听取施政报告与质询、召开公听会或听证会)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立法机构通常称为“议会”或“议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称。
在议会制之下,行政部门首长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而在总统制之下,行政部门首长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立法机构通常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中文多称呼为“院”,英文则称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则为一院制与两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机构,各单位往往有着不同的职责、权力、以及产生成员的方法。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构和议事程序。
立法指经政府公务机关或其他主管单位通过或制定而具有公权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规章、经费分配、以及国际公约。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 - 婆罗门,隶属于神权。古代雅典,立法权由奴隶主组成的议会共同决定。
在封建社会,立法权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里。
当代的立法机构最初产生于欧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贵族集会,渐渐的演变成为正式的集会组织。到了19世纪,议会成了新兴民族国家独立的标志。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现代各国主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实施两院制的国家或地区,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部分国家对立法权又有不同的规范。荷兰的国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芬兰的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选举国家元首、任命政府首脑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国务院)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次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立法机构的职能包括汇集并代表民意,审议制定法律,以及监察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一般都是由各国宪法赋予。
立法机构行使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狭义上,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国家元首的选举和罢免、政府首脑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财政预算的审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决定等。
在一党制国家中,立法机构的重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使之获得人民的拥戴。立法机构自身的构成和决策也由单一执政党控制,使该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而联合国、欧洲联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机构,其功能与国家的立法机构不同,主要用来制定各种国际法与国际公约,以及议定与协调跨国性的重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