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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特派员

  	      	      	    	    	      	    

目录

什么是稽察特派员

  稽察特派员全称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是指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稽察特派员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的人员。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入稽察特派员是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根据规定,对哪些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入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决定。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不再按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人监事会。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

  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共5人(不包括秘书、司机),设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这些人员一般从财政银行人事审计、监察和经济宏观调控、专业部门中挑选。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监督工作。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4)稽察特派员由副部级以上干部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助理主要由司、处级干部担任,年龄在55岁以下。助理除具备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之外,应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其中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2)根据情况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做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定期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财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其监督和查账结果。为了避免重复,对已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进行年度财务大检查。

  (4)根据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向国务院提出奖惩、任免企业领导人的建议。

  (5)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稽察结论,不直接向所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稽察特派员的报告进行审核认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稽察特派员提出询问,通过讨论协调一致,不再去企业进行复核。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稽察报告呈送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对稽察结果的审定,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任免。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反映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评价和结论性意见必须观点正确。稽察报告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二是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三是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四是国务院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后,应送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后的稽察报告报请国务院审定。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交专项报告。负责审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负责审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时,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稽察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奖惩、任免事宜。

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1)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派出;助理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免。

  (2)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任期为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3)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行业回避原则。稽察特派员不得到原来所管辖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监督。

  (4)稽察特派员的编制单列,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其行政、工资关系放在原单位,未到离退休年龄的或机构改革后没有单位的,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转由人事部管理,有工作单位但本人提出不转,也可保留在原单位,采取“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的方式解决。助理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应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5)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党的关系集中管理,以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正常的组织生活,避免出现“两不管”的现象。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履行职责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由国家财政单列。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成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准借机游山玩水、接受吃请。

  (7)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违规、造假账未能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重大失误要追究责任。

稽察特派员的主要任务

稽察特派员的主要任务是:以稽察特派员工作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者身份派入企业的监督人员,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2)查阅企业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

  (4)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