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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票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此凭证一式二联,一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证明;一联签发税务机关留存。其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刷。
1、税务机关对税务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纳税户和流动零散税收时填开的税收完税证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可根据纳税人收执的完税证收据联的内容,填制一份与完税证收据联内容完全相同的税票调换证,经纳税人签章后,当即将税票调换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以此替代原完税证收据联作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并同时收回完税证收据联。
2、将收回的完税证收据联与税务机关保存的同一字号的完税证报查联相核对,以审查同份完税证各联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3、该完税证收据联与调换证存根联一起保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