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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益原则是以维护和保障本国征税自主权为宗旨的税收制度准则,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
征税自主权是国家权益内容的一个主权方面。税收权益原则的主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国际法的基个原则之一就是互相尊重国家的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及征税权力。这种征税自主权由一国宪法决定,不受它国控制。
二是自主协定税收权。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促进对外经济发展,保护本国民族利益和民族经济,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对等原则,通过谈判,签订国与国之间的各项税收协定,决定是否给对方税收优惠。
三是自主选择税收管辖权。按照国际通行的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
各国政府可自由选择和行使上述某一种或两种税收管辖权,确定本国政府的征税权利范围,并通过单边或双边措施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坚持税收权益原则。到1993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公布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涉外税收法律,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有关税及贸易互惠协定,先后和世界上34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