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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目录

税收争议的概述

  税收争议,是税收行政争议的简称,又称税务争议,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争议,既包括内部的税收争议,又包括外部的税收争议,狭义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内部的税收争议包括两种:一是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税收权限的争议。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务都有权管理或无权管理,从而对税收管理权限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冲突,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权限争议。

  二是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行政处分的争议,如某个公务员不服税务机关的警告处分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处分争议。外部的税收争议则是指征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因特定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本书在狭义上使用税收争议,所谓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的特征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税收争议的种类

     按照发生税收争议的不同范畴可以将税收争议划分为以下几类:

  1.税收管理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就税务登记、征收方式、税收管辖、定税信息和其它涉及税收管理的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的争议。

  2.税务违法案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就对其违法案件进行检查、税务处理、处罚结果和其他事项产生的争议。

  3.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因能够引起债权债务消灭的行为涉及到税收问题时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不仅仅涉及到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今天将会日益增加。

税收争议的产生原因

  1.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

  (1)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多种原因,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或是没有可操作性。例如我国当前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虽然这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但由于缺乏较强操作性的定税标准,常常引起同行业、同地段纳税人对其纳税定额的争议。而且对于此类纳税人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超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补缴税款,而当纳税人未超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仍得缴纳核定的税款,很容易引起争议。

  (2)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造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引起争议。

  (3)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作为经济体制重要部分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刚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没有纳入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之中,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新现象认识的不同产生冲突。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他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相脱节,如金融烟草、石油等,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现双向违法的现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就会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遵守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就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5)税收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欠缺对行政相对人层面的考虑。例如税收法规中关于涉及税收行政处罚的条款都只是对应受处罚行为的简单列举规定过于原则性,未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划分层次,处罚幅度也模糊的规定为“并处不缴或应缴税款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处罚50%以上五倍以下这个幅度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会出现行政处罚的不公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解读错误。虽然近几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知识的通过税务机关、媒体的宣传以及其他途径的了解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纳税人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难免会出现偏差或错误,从而导致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2)作为纳税人之所以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出于此目的部分纳税人往往就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这些纳税人经常自己或者挑唆别人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纠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达不到目的就四处上访,从而引起税务争议。

  (3)纳税人对同行业、同地域的税收管理的自我判断存在误区而产生的争议。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因

  (1)税收管理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收日常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处理同一问题上不同的税收管理人员处理结果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引发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争议。

  (2)税收管理手段与税收管理体制的冲突。虽然现在我们国税系统在依托现代化技术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税收信息化系统于传统的管理体制间仍然有很大矛盾,两者缺乏有效的衔接引起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争议。

  (3)税收管理观念过于陈旧。虽然服务纳税人的观念在我们税务机关已经深入人心,但对于如何服务纳税人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部分的税务工作人员仍然用沿用以往的税收征管手段和理念去管理纳税人与我们税务管理发展的方向相悖。

  (4)现行的一些管理规范设置的环节过多手续过于繁琐,导致纳税人的不便从而引起争议。

  (5)当前运行的综合税收征管软件偏重于对税务人员的监控,部分环节设置没有做到方便纳税人,反而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引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执。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服务纳税人方面显然考虑不够,从而给纳税人到了了很多不便。

  (6)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不够全面,常常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我们的税务执法人员对于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十分熟悉,但是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相对缺乏了解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纳税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7)国税、地税之间由于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纳税人的税收管辖问题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范围的区分经常引起国税、地税和纳税人三方的争议。

  (8)税务机关在纳税宣传过程中缺乏对纳税人过于强调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宣传,使其缺乏一个正确的纳税观念。而且纳税宣传只停留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内容和固有的方式上缺乏新意不易让纳税人的接受。

  (9)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税源管理宽严程度不同引起和税收争议。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相对比较容易,偏重于对主体税源、大宗税源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小税源和零星税源管理偏松,小税源和零星税源的税收环境相对宽松。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大宗税源比较缺乏,完成收入任务的难度比较大,存在着“大宗税源不足零散补”的收入观念,在收入工作中习惯于“既抱西瓜拣芝麻”,抓大不放小,热衷于集贸市场、个体商户和零星税收的管理,出现了“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现象,由此引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争议。

  4.其他当事人的原因

  (1)纳税人在破产清算后,其他债权人对于债权提出的主张权利的要求而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的原因主要产生的原因是对于不同债权在行使权力时清偿顺序的争议。

  (2)作为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而行使代位权而与纳税人的债务人引起的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如何判断作为债权人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威胁到税款征收,涉及民事担保的于其他债权人关于清偿顺序和债权的最终行使问题。

税收争议的解决

  (一)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作为解决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遵循的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二)解决的方式

  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目前最被提倡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成本耗费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不需要通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问题能够得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争议双方的矛盾,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减少争议解决的环节。但如果问题如果不能够协商解决或是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又不得不诉诸于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因此协商解决争议是解决方式中法律效力最低,不确定因素最多的一个。

  2.行政复议解决,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效率略高于协商解决方式。此种方式由行政机关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种表现,但也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公信力、公正性相对于协商解决和诉讼较低,而且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税收争议管辖范围有限。

  3.诉讼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最具法律效力、最公平的一种,也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成熟在产生争端时越来越多的人都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端,这也是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但是由于当前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使行政诉讼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有着不正确的认识致使税务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涉税的民事案件中,由于缺乏此类案件的经验和保障体制也经常败诉或是放弃对税款的追缴。

  4.其他方式,对于体制上或是立法层面的问题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本身行使其立法权、监督权来以及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可以行使其检举、监督、建议权来解决。

  (三)解决税收争端的建议

  税收争端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的一种衍生物,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争议来发现我们税收征管的中存在的问题,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在税收立法前应当进行范围较广的调查,了解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倾听作为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意见,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有法可依。

  2. 清理法律中相互矛盾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跟更好的执行税收政策,避免使纳税人处于双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法律尊严。

  3.继续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使纳税义务人能够了解完成纳税义务的光荣性,以及争取其对税收管理的支持。

  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我国的税收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5.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革新征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务与纳税人。

  6.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完善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

  7.税务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争议解决观,面对税务争端作为税务机关要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回避,建立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原因引起的争议的应当据理以争,维护税务机关的尊严;对于税务机关的过错应当寻找原因进行改进。

  8.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将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予以归纳分析,了解税收情况的动态变化,定期反映给决策机构,并及时将结果或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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