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原则(neutral principle of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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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原则以税收不干预经济、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税收原则之一。
税收中性思想最早见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它的代表人物A.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经费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D.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A.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国家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 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
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市场自由经济为背景的。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行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这样才能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政府不应当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在当代,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扩大,课税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影响经济生活。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
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到了19世纪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左右,主张应用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这时的税收中性原则被说成是,税收应对经济的不良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解决不了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宏观经济理论失灵,凯恩斯理论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主张减少国家干预,让市场通过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这时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归复和再发展。
有人倡导在我国实行税收中性,这是不符合我国的市场状况的。税收中性原则只有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地方才可能发挥出他的作用,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不是主要通过税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国家进行资源配置也不是主要通过税收,这样降低税收对市场的影响会促进市场的发展。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市场不健全,需要国家适度的干预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经济的运行,实行税收中性并无益处。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该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担额外的负担或损失;
2、市场信号不因征税而扭曲,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不为征税所干扰;
3、特别是税收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左右经济市场主体经济决策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