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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审批是指国税部门对纳税人涉及税收管理权、执法权限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税务行政审批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职权的主要方式,也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要形式,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即将实施,现行税务行政审批制度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岗位职责不明晰,办税效率低。目前各地涉及的税务审批事项各有不同,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集中管理、逐级上报审批,且以事前审批为先决条件的涉税事项外,许多审批事项则分散在税政、征管等业务部门和各管理分局审批,导致一些事项因多头管理而相互推诿,审批效率不高。如对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的认定先由管理员调查并提交申请,再由税政部门审核,而对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管理、征收及调整则由征管部门负责,如某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因经营发生改变或其他原因达到起征点,是由征管部门审核还是由税政部门审核呢?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为职责不明晰使得审批事项滞后的现象,导致审批效率低下。
(二)审批要求不统一,办税成本高。尽管《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税务机关设定行政审批的权限、范围和数量,但各地对单个行政审批设定的要求及提供的材料不统一,这在跨地区经营的项目和单位中最为常见,比如对建安业《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开具、接受和审批,税务机关出于真实性、安全性及谨慎的原因,各地区要求提供资料的种类、数量和性质(原件或复印件)不尽相同,相互间的沟通也较少,导致纳税人要通过几个来回补充材料才能办成事。再加上有些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履行补正的告知义务后,送达的在《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中,只是要求纳税人尽快补正,没有明确的补正期限。不但浪费了纳税人的时间,更加大了办税成本。
(三)审批环节不简化,办税时间长。这主要体现于两种情形。一是税务部门为了加强审批管理,对很多事项采取集体集中审批模式,这样就会使得一些税务审批事项手续繁杂,环节过多,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二是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多部门审批,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审批资料从一个职能部门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时缺乏监管。时常出现拖办甚至遗失资料的现象,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四)审批行为不规范,办税风险大。首先是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着重审批而轻监管的行为,注重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事前审批,忽视对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尤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批上,比如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定要重视事后监管,一旦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续认或取消其优惠政策的享受。其次是我们有的税务机关或人员,出于“官本位”的思想不愿放弃审批权,或出于防范执法风险,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这与我们税务系统一直强调的减负和优化纳税服务相违背,也与《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便民原则相违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规范的行政审批,隐藏着极大的涉税风险。
(五)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办税质量低。长期以来,征管工作实行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而各个环节的工作又不断细分,部分税务干部长期处理相对单一的业务,导致综合能力不强。但是改革以后,办税服务厅工作突然处于一个核心位置,其职责涵盖着税收征管工作的起点和终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报税认证、发售发票、税务行政处罚,负责所有涉税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督办、反馈、向纳税人通知审批结果、向纳税人返还审批件、税务咨询服务及征管资料管理等业务,这就需要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项税收业务知识和各应用系统操作模块,才能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1、部分项目部门建审批权限和职责不规范。负责审查的税政科、征管和纳税服务科、发票管理分局以及相关科室职责划分不明确、不规范,或仅仅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办理相关业务,没有大局观,无意中造成推诿事件发生,导致审批效率不高。因为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纳税人发起的涉税审批、审核及许可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负责审查的部门应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征管流程和办结时限的要求,将全部涉税业务明确划分为“即时审核、即时办结”、“即时办结、资料内转”、“内部流转、先审后办”三大类,规范各部门应享有的职权和承担的职责。
2、部分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基础薄弱。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非许可性审批,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财政部及税务部门文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许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没有合法的依据,导致各地设定的审批条件和要求不统一,税务行政审批在设立、变更等方面显得不够透明,更多是出于作为政府职能机构为了加强管理而设定、变更,作为纳税人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基层税务部门每落实一个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做出大量的宣传、辅导、咨询和说服工作,影响了工作效率。
3、税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际操作性不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出于担心信函、电报等资料的真实性,或由于技术手段不支持等原因,对行政许可申请制定了制式文书,往往只接受书面资料。这就使得审批环节中,又多了纸质资料的提供及传递几个环节,使得审批事项手续繁杂。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采取不同部门负责,逐级审批模式,各个部门对经手的许可申请都留存部分资料存档,导致纳税人要带着多份资料办理涉税申请。
4、税务行政审批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税务行政审批是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批准,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职权的主要形式,也是税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时限、责任人以及审批结果等完全公开,使纳税人对其有直观的的了解和认识。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我们对这些审批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公开的渠道不多,力度不够,甚至不少税务行政审批没有做到完全公开,纳税人对审批的条件、程序了解不够,在提出税务行政审批申请后,更多的只能等待审批结果,使得处于弱势的纳税人更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增大了执法风险。
5、税务审批的依据不集中且层次不高。目前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减税免税、资格认定、退税以及发票管理等方面,许可行政审批由许可法规范。而大量非许可行政审批的审批依据则分散在各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中。如办理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的审批依据主要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于类型、税种的不同,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分布在各个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中,显得较为分散。这对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原来的工作模式缺乏对干部综合素质的培养,要想很快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培养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理顺各方关系,完善协调机制。要进一步理顺办税厅与征管分局其它业务科室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业务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理顺前台与后台的关系,明确划分综合服务组和审核审批组的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理顺办税服务厅与征管分局的工作关系。管理分局对所需要调查、核实的涉税业务,要依法依规按时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对纳税人涉税事宜,要做好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水平和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三是要加强办税服务厅与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对新政策、新要求、新措施,业务部门不能停留在上传下达上,要加强指导;对当期及以后的工作,要有前瞻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推诿扯皮,要限时解决。通过协调以上三个关系,做到谁的事情谁办理,谁的权限谁行使,谁的责任谁承担。
(二)规范审批项目,依法设定审批。必须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为指导,将审批项目设置是否规范、正确、合理为基本标准,设立相应的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对现有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规范。首先要确立许可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界定,保证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程序上的合法性。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为了保证税收质量,防止垫税行为发生,增设了一些行政审批项目,这与《行政许可法》是相违背的,必须取缔。其次是要严格规范非许可性审批,目前税务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行政审批的设立权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导致税务行政审批的设立、变更等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直接影响了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行为上的不规范,再其次是要加大非许可审批的清理,尽快出台规范非许可性审批的专门规定,依法规范其设定程序和设立主体,改善目前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甚至是税务机关文件中的情形。
(三)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首先,对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一些审批项目,取消审批不会影响 税务机关管理,不会导致市场竞争混乱的,应予以取消。同时在制定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规定的基础上,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可以参照新的税收政策实行备案制,改为“备案” 管理,尽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如可以考虑取消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申请审批制度,改为纳税人事前报告,税务机关事后监督检查,以体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其次,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税收业务的基本流程缩短一半,即将“受理、审核、调查、审批”简并为“受理、审批”二个节点,实行受理和初审环节合并,清除那些不必要和无实际意义的内部审核环节,受理时一次性收齐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讲明问题,列清补交材料项目,从而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文件“收发室”功能,实行受理、审核的“一岗负责制”。将调查节点与审批节点合并,进一步压缩管理层次,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最后是缩短审批时限,税务机关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增强受理审核人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尽量缩短审批时限,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多环节审批的事项外,能够当场办结的,其办税时限要直接规定为“当场办结”,节约征纳双方的办税时间。
(四)公开行政审批,建立监督机制。不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强化对涉税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服务质效监控。一是要更新服务观念,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的管理理念,公开行政审批流程;二是提高行政许可执法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三是积极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以便随时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和落实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使执法人员感到严格执法的压力,根除工作马虎和应付的思想,执法人员才能将压力转变为动力,工作时更加细致认真,才能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五)强化学习配训,提高综合素质。要强化行政许可的学习和培训,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提高严格执法人员水平,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加强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又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方面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创造公平、平等、竞争的用人环境,按照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配置好岗位,建立一套能上能下、随时调整、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应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围绕如何为纳税人服好务这一主题,经常性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个人自学、业务考试、外出取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辅导,尤其是要针对工作当中出现的普遍性、综合性、代表性等问题,适时开展培训辅导,着力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