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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之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税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2、组织听证的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由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听证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二、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四、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五、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七、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政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