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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关系是税务代理人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契约关系。税务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
我国法律规定,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构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标志着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
税务代理关系可因代理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由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面终止。
1、被代理人单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2、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