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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保险合同是指以种植业生产的各种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种植业的农产品统称为农作物,所以,种植业保险合同又被称为农作物保险合同。
①保险标的。种植业保险合同是指以种植业生产的各种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种植业的农产品统称为农作物。农作物作为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其种类繁多,具体包括:
1)粮食作物保险合同,主要承保谷类、麦类、薯类和豆类作物;
2)经济作物保险合同,主要承保棉花、麻类、油料、糖类、烟、茶、药用类作物;
3)园艺作物保险合同,主要承保瓜果、蔬菜、花卉等作物。
另外,种植业保险合同陵其承保的农作物的所处状态,可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其中,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处于生长期间的农作物。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则是承保收割之后处于初级加工(晾晒、脱粒、烘烤等)的农产品,故又称农产品保险合同。
②保险金额。种植业保险合同承保的农作物多存在于生长过程之中,处于不断增值的状态,从而,确定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就较为困难。在农业保险实践中,一般有两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其一,按农作物的一般产量确定保险金额。具体做法是以一定期间(如近3年或5年)的平均年产量作为根据,运用抵赖承保的方法,取其一定比例的部分就是该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这一比例在我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为60%—80%。
其二,按农作物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就是说以农业生产者为种植农作物所投入的种子、肥料、农药、人力、畜力、动力等生产费用作为根据来确定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计算的,而厘定保险费率时,应当考虑相应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者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被保险人的负担能力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等因素。
④保险期限。种植业农作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种植业保险期限一般是从出齐苗或移栽成活后开始,至农作物生长成熟或工艺成熟日期终止。种植业保险期限可以是季节性的,也可以是连续性的;具体讲,种植业保险期限,对于生长期作物来说,是保险标的的每年的一个生长期,从播种到收获完毕。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则从收获时起至加工完毕离场入库时止为保险责任期间。
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视保险标的的不同而各有特点,但是,可以按其责任范围分为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责任保险。
(1)单一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农作物的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例如,麦场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限于火灾、西瓜雹灾保险合同则只承保雹灾。
(2)混合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农作物的两种以上(包括两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不过,混合责任保险一般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风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非农作物的所有风险,故区别于一切险责任保险。例如,大白菜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有冰雹、暴风、暴雨。而棉花种植保险合同则承保了冰雹、洪水、雷击、龙卷风、台风、暴风和暴雨。
(3)一切险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农作物的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对所有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大豆作物保险合同承保了由于火灾、水灾、旱灾、风灾、雹灾、霜灾、冻灾、虫害、病害、飞禽害、野兽害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农作物的损失。
种植业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国家征用、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和故意行为、欺骗行为、间作套种非保险标的的农作物、毁种复播、盗窃、毁坏等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对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合同来说,是保险标的每年的一个生长期,从播种开始至收获完毕。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则从收获时起至加工完毕并入库时止为保险责任期间。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如果是按收获价值投保的,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法。如果是按定额承保的,则以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偿,若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的,按保险金额赔付。而对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在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标的的损余(残值)部分经双方协商作价后归被保险人所有。相应的残值应当从赔款中予以扣除。对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整理等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另行按比例计算予以赔偿,但限于保险金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