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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外汇买卖是指对在商业银行有离岸账户的客户提供的外汇买卖服务,业务品种一般包括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超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买卖和外汇期权买卖等。离岸外汇买卖交易币种为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单笔交易金额通常不得低于等值5万美元,各家银行可根据交易需要具体确定最低交易限额。
一、服务对象
凡在银行有离岸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二、交易种类
离岸外汇买卖业务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超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买卖和外汇期权买卖等。
三、交易币种与起点金额
离岸外汇买卖交易币种为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每笔交易金额一般不低于5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银行也可视具体情况接受不足等值5万美元的交易。
离岸外汇买卖业务,必须在收取交易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防范交易业务风险。
一、交易保证金
即期外汇买卖必须预交100%的履约保证金,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金额20%,并根据交易的浮动损益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金。在银行信贷、信用证项下的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可凭银行有关部门担保相应减免保证金。
二、业务手续
离岸业务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手续参照在岸业务中同种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企业向银行申请的程序
非居民客户到银行办理外汇买卖,须向银行提交经授权人员签署的申请书和保证书,有的还须提交有关交易的贸易合同或经济协议。
二、银行受理企业委托的程序
银行接到上述申请书和保证书后,应首先核对客户所要购人和售出的货币种类、金额、汇率水平、结算日的可行性,保证金是否落实,客户在银行的离岸存款帐户帐号是否正确。经审查申请书和保证书符合银行要求,方可受理承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银行离岸代客外汇买卖的交易,统一由银行外汇交易室办理。离岸业务部必须与交易客户做好业务委托和衔接工作,保证安全交易和结算。
离岸代客外汇买卖的交易和清算,须遵循《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特别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