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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是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
(2)票据权利具有固定性,自出票到付款,票据权利不得扩大和缩小。
(3)票据权利具有单一性,即在同一张票据上,不能同时存有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亦不能将票据权利分割行使。
(4)票据权利与其物质载体即票据本身通常不能分离,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除依法院的除权判决外,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5)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其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取得票据为必要。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据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2月26日持票据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据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对比<票据法>规定,“持票据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