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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票据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或者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为一定的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提示分两种: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所谓提示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票载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在票据上表示待票据到期日愿意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所谓提示付款,是指各种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主义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支付票款。
提示票据既是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也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否则不发生票据权利行使的效果。当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为票据提示而遭到拒绝时,即可以行使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有三个:
其二,便于债务人收回票据或在票据上作出记载。
其三,通过意思通知催告票据债务人为给付。
债权人到期而不提示票据,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这与民法上的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