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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权人是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的债权人。
例如汇票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可以背书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转让于他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汇票未承兑以前,就收款人对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债权人。其他一切被背书人对其前手而言是债权人,而对其后手,则是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
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债权凭证,它以书面的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款项的义务。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出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票据抗辩所根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上所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大类。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称为对物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