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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投资

  	      	      	    	    	      	    

社会效益投资(Social Investments)

目录

什么是社会效益投资

  社会效益投资(Social Investments)是将投资社会效益回报放在首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回报的新型投资机制。

社会效益投资的瓶颈[1]

  当前,国际经济危机加剧,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拉动力效应失灵,经济增速放缓。2000万农民工失业,600万应届毕业生难以就业,社会经济政治压力严峻。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改进监管框架,科学界定资格,调动多元参与,对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效益投资,鼓励国民创业,缓解就业压力正当其时。

  据了解,目前我国社会效益投资机构主要是一些以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博士创立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为模本的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乡村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机构以及以非营利性NGO投资对象公益创投基金实地调研显示现存的机构在发展上还面临着一些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身份界定。

  这些机构无法达到公司企业法人注册所需要的资金要求以及资质要求,以社团身份运营,经营性业务受限制。这些机构的运营本身有银行的某些性质,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不能吸收存款。同时即使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它们也无法和企业一样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商业银行批发贷款用于业务发展,这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资金的来源和业务开展的规模。

  2、管理架构。

  身份上难以得到正确的定性,同时也影响了这些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建立起股份制的公司管理架构,这就限制了慈善和非慈善性质的社会投资进入,限制了成功经验的大规模复制。

  3、监管框架和法律规范。

  同样,这些机构从本质上来讲不同于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投资和商业活动,所以还没有现成的监管框架对它们进行监管,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保护和支持其发展形成制度缺失。

社会效益投资的建议[1]

  以上瓶颈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效益投资机构的发展,建议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相关中央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银监局等地方相应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其独特性,在现有机制创新,通过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给它们搭出一个更适合的发展空间。主要建议有:

  (一)以法规形式承认它们的非营利性公司,非慈善团体的“第三类身份”---比如可以界定为 “扶贫银行/社会效益企业”,相应的降低其注册资金和资质要求,按照这“第三种”身份对其组织管理架构和业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其组织和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相应要求时可以上升成为公司法人

  (二)在身份明确后,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框架和法律保障,帮助解决这些机构资金来源和技术力量发展的问题。可以通过试点的形式,和几家已经建立起规范管理并且发展得很好的扶贫社团建立起监管关系,探索如何通过建立起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确保其服务对象为贫困人群的监管指标,对其软件系统管理、风险控制体系、贷款品种、服务方式等进行规范管理。通过一两年的试点,可以把更多的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规范其运营,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起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解决其健康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融资问题。比如,很多个人投资者关注社会效益,愿意其投资以社会效益优先的方式进行,如何成立社会效益投资基金,面向这些投资者筹集资金,向他们提供社会效益投资产品,或者如何由合格的金融机构吸收专门用于乡村小额信贷的存款,让这些存款通过这些小额信贷机构放贷运营等,这些问题都只有在明确的监管之下才能有效解决。

  通过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可以给社会企业搭出一片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鼓励不同来源的资金进入,让这作为政府投资和企事业机构商业性投资的有益补充,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获得商业投资的相对弱势人群—主要是农村贫困人群,创造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开创事业,改善生活,参与经济发展。

  同时对这些机构的明确监管也有利于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繁荣。尤其是在建设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有效监管并规范大量扶贫小额贷款社团机构的运营,能把他们和其他乡镇金融机构区别开来,差异化竞争,真正服务贫困人群,同时还能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这些社会企业在监管下规范运作,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把监管体系向这种基层草根组织延伸,会带来新增的监管成本,但如果能开始尝试,最终把这部分工作做好,能给国家、社会企业和农村贫困人口带来三赢局面。

参考文献